保护公共设施的法律条文
- 提问者网友:欲劫无渡
- 2021-04-27 05:00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夜风逐马
- 2021-04-27 06:22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1楼网友:不甚了了
- 2021-04-27 07:05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的权限,适用如下规定: (一)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5万元的罚款,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实施罚款处罚的权限,适用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关于电话亭和草坪的保护如果达到刑法的破坏公共物品罪,或治安处罚法的拘留标准的话就按法律来。 够不上的话应该归城管管,具体处罚规定由当地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