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一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400万元。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 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实现自己的债权?
商法的一个案例分析
答案:2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20 07:43
- 提问者网友:那叫心脏的地方装的都是你
- 2021-02-19 21:10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逐風
- 2021-02-19 21:27
1.劳务不能出资
2.符合,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公司分立,与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其他股东享有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
5.饮料公司、大北公司、保健品厂
6.申请破产、债转股、收购股权、收购资产
2.符合,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公司分立,与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其他股东享有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
5.饮料公司、大北公司、保健品厂
6.申请破产、债转股、收购股权、收购资产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老鼠爱大米
- 2021-02-19 23:05
公司法28条第二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
1、精工机电有限公司对久安公司有诉权,可以起诉要求被告久安公司补缴出资;
2、不论上述的诉讼结果如何,如果马飞与久安公司之前就成立新公司的事宜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被告久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未签订书面协议,马飞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被告久安公司赔偿自己的实际损失
我要举报
如以上问答信息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