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原材料一批,因自然灾害被毁损,成本15000元,应负担的增值税2550元,等待报批准处理,做会计分录
库存原材料一批,因自然灾害被毁损,成本15000元,应负担的增值税2550元,等待报批准处理,做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17550
贷:产成品 15000
应交税费-进项税转出 255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7550
贷:原材料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50
等待报批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5000
贷;原材料15000
非正常损耗的存货,进项税应转出,自然灾害属于自然损耗,不属于非正常耗损,所以不必转出。
比如汽油是易挥发品,你购买10公斤汽油,半年后,有可能还有9.9公斤,0.1公斤挥发了。这0.1公斤也就不必作转出了,而可以为作损失。增殖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当期销项
故之前计入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17550
贷:原材料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5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5000
贷;原材料15000
09年起自然灾害被毁损增值税2550元不必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