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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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03 07:36
- 提问者网友:我的未来我做主
- 2021-01-02 21:27
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逃夭
- 2021-01-02 22:49
问题一: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应如何处理 1,要确定小张是否构成物权法所称的“善意取得”。小张所谓的善意取得不一定符合法律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具体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取得,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
2,如果小张虽然主观上没有恶意占有的目的,但是,不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小张不构成善意取得,原物权人有权要求小张返还财物。小张只能向非法处分他人财物的行为人索赔损失。
2,如果小张确实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对抗原物权人的物权追及效力,可以依据物权法拒绝将财物交给原物权人,原物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索赔损失。
具体的情况在物权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问题二:所有权,善意取得问题!!! 遗失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啊,不能放在一起比较的。
我国民法采罗马法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也就是说,无论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经过多久,都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应当返还给权利人。
反过来说,善意取得所针对的动产,应当是占有委托物,比如因租赁、寄存、借用等,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物。而非占有脱离物,也就是遗失物。
你所说的两年期,应该指的是拾得人予以有偿转让的情况。这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才设定的两年期。这两年期,权利人可以找受让人追回,也可以找无权处分人请求不当得利或者侵权损害赔偿。
PS:找受让人追回的情形也分为两种
1、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情况下,权利人应当支付相应费用,即有偿回复。
2、除此之外,不须支付费用,即无偿回复制度。此时,受让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下,才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费用返还权。问题三: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45问题四:善意取得有哪些构成要件?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从我国的立法来看,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
二、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三、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对于认定这种心理状态,我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最后,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
四、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充分说明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必须的有偿的,受赠、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的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问题五:关于所有人不想放弃所有权,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您所谓古董对其有多么的大的意义并不在法律探讨的范畴之内,所以问题没有意义,第三人已善意取得古董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无论对他有多大意义。问题六:善意取得对抗权利人所有权(或者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在第三人确实是善意取得的情况下直接向无权处分人追究赔偿责任就行了问题七:关于善意取得物所有权问题的疑问,请高手指点 25分首先,我国物权法对盗赃物没有明确规定,对盗赃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还可以争论。所以只考虑物权法明确规定的遗失物比较方便。 其次,物权法107条“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这句话绝没有受让人善意取得的意思,您的理解是完全正确的,网上流行的说法和现行法物权法不一致。 最后,这种界分的意义在于,如果承认上述事件导致善意取得,善意购买人再次处分该物,则再次处分为有权处分,则原所有权人完全不能取回原物了;如果上述事件不是善意取得。善意购买人的再次处分仍然是无权处分,所有权人仍然可以根据107条取回原物。问题八:关于物权法善意取得的案例 李某不是善于取得。
善于取得的“善意”在民法理论上的解释是“至始至终的善意”,所以即使在交易时是“善意”而在占有后是恶意的,不构成善意取得。
李某首先要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所以李某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侵占罪。问题九:关于善意占有与善意取得的一个题 没有理由不归还,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因手机为盗赃,丙虽为善意,不能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所以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且为善意占有、自主占有。丙不享有手机的所有权。丙故意导致手机毁损、灭失,但是,丙这样做的时候,内心虔诚地相信自己是手机的所有权人(尽管相信错了),做梦也想不到这样做会侵害甲对手机的所有权,换言之,丙对甲的所有权因此遭受的损害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丙就应受到善意保护,甲无权请求丙赔偿损失。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丙不归还或者故意让手机毁损迷失,甲可以以侵权要求丙赔偿损失。问题十:民法善意占有和善意取得的两个问题 占有,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取得与占有的心态不同。要区分二者就要看占有人,取得人的心理态度了,这个要看不同的情况来定的。 占有和取得不同的地方在于当事人的心理态度是暂时的占有还是取得所有权。下举例说明:
善意占有:你丢了一件衣服,我拾得暂时放在我的家里,准备明天给你送回去,此时我就是善意的占有,因为我没有占为己有的意思。
善意取得:我有一幅画放在你处保管,你的同事来你家看见画很喜欢,就跟你说100卖给他,你没有告诉她画不属于你所有就卖给她了,此时,你的同事就是善意取得 。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你没有实际处分的权利;2、你的行为足以让第三人认为你有处分的权利;3、取得的对象只能是动产;4、取得人士善意的,也就是说他不是到东西不是你的;5、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条,第一,请求人为占有人;第二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第三,被请求人为侵夺人及其继受人;第四,须在占有被侵夺一年内行使。根据这四条构成要件,不管侵夺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所有权人都可以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2,如果小张虽然主观上没有恶意占有的目的,但是,不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小张不构成善意取得,原物权人有权要求小张返还财物。小张只能向非法处分他人财物的行为人索赔损失。
2,如果小张确实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对抗原物权人的物权追及效力,可以依据物权法拒绝将财物交给原物权人,原物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索赔损失。
具体的情况在物权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问题二:所有权,善意取得问题!!! 遗失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啊,不能放在一起比较的。
我国民法采罗马法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也就是说,无论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经过多久,都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应当返还给权利人。
反过来说,善意取得所针对的动产,应当是占有委托物,比如因租赁、寄存、借用等,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物。而非占有脱离物,也就是遗失物。
你所说的两年期,应该指的是拾得人予以有偿转让的情况。这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才设定的两年期。这两年期,权利人可以找受让人追回,也可以找无权处分人请求不当得利或者侵权损害赔偿。
PS:找受让人追回的情形也分为两种
1、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情况下,权利人应当支付相应费用,即有偿回复。
2、除此之外,不须支付费用,即无偿回复制度。此时,受让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下,才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费用返还权。问题三: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45问题四:善意取得有哪些构成要件?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从我国的立法来看,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
二、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三、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对于认定这种心理状态,我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最后,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
四、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充分说明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必须的有偿的,受赠、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的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问题五:关于所有人不想放弃所有权,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您所谓古董对其有多么的大的意义并不在法律探讨的范畴之内,所以问题没有意义,第三人已善意取得古董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无论对他有多大意义。问题六:善意取得对抗权利人所有权(或者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在第三人确实是善意取得的情况下直接向无权处分人追究赔偿责任就行了问题七:关于善意取得物所有权问题的疑问,请高手指点 25分首先,我国物权法对盗赃物没有明确规定,对盗赃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还可以争论。所以只考虑物权法明确规定的遗失物比较方便。 其次,物权法107条“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这句话绝没有受让人善意取得的意思,您的理解是完全正确的,网上流行的说法和现行法物权法不一致。 最后,这种界分的意义在于,如果承认上述事件导致善意取得,善意购买人再次处分该物,则再次处分为有权处分,则原所有权人完全不能取回原物了;如果上述事件不是善意取得。善意购买人的再次处分仍然是无权处分,所有权人仍然可以根据107条取回原物。问题八:关于物权法善意取得的案例 李某不是善于取得。
善于取得的“善意”在民法理论上的解释是“至始至终的善意”,所以即使在交易时是“善意”而在占有后是恶意的,不构成善意取得。
李某首先要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所以李某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侵占罪。问题九:关于善意占有与善意取得的一个题 没有理由不归还,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因手机为盗赃,丙虽为善意,不能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所以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且为善意占有、自主占有。丙不享有手机的所有权。丙故意导致手机毁损、灭失,但是,丙这样做的时候,内心虔诚地相信自己是手机的所有权人(尽管相信错了),做梦也想不到这样做会侵害甲对手机的所有权,换言之,丙对甲的所有权因此遭受的损害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丙就应受到善意保护,甲无权请求丙赔偿损失。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丙不归还或者故意让手机毁损迷失,甲可以以侵权要求丙赔偿损失。问题十:民法善意占有和善意取得的两个问题 占有,包括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取得与占有的心态不同。要区分二者就要看占有人,取得人的心理态度了,这个要看不同的情况来定的。 占有和取得不同的地方在于当事人的心理态度是暂时的占有还是取得所有权。下举例说明:
善意占有:你丢了一件衣服,我拾得暂时放在我的家里,准备明天给你送回去,此时我就是善意的占有,因为我没有占为己有的意思。
善意取得:我有一幅画放在你处保管,你的同事来你家看见画很喜欢,就跟你说100卖给他,你没有告诉她画不属于你所有就卖给她了,此时,你的同事就是善意取得 。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你没有实际处分的权利;2、你的行为足以让第三人认为你有处分的权利;3、取得的对象只能是动产;4、取得人士善意的,也就是说他不是到东西不是你的;5、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条,第一,请求人为占有人;第二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第三,被请求人为侵夺人及其继受人;第四,须在占有被侵夺一年内行使。根据这四条构成要件,不管侵夺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所有权人都可以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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