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权——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作何理解
答案:3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9 06:21
- 提问者网友:留有余香
- 2021-02-18 22:01
债务人不发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最后两句话看不太懂,请高手帮忙解释。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平生事
- 2021-02-18 22:07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辈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本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例如,甲将已出租的房屋作为贷款担保抵押给乙,债务履行期间,甲仍有权收取该房屋的租金,但债务履行期满,甲没有履行债务,乙为行使抵押权请求人民法院将该房屋扣押的,此时,收取房租的权利就不再由抵押人甲行使,而应由抵押权人乙行使。
需要说明的是,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必须是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权人才能收取其孳息;(二)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权人已经通知应当给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因为法定孳息如租金的取得,取决于义务人的给付行为,通常情况下义务人负有向抵押人给付孳息的义务,如果抵押权人未将扣押事实通知义务人,义务人就无法将孳息交付给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也就无法及于该孳息。
由于收取孳息可能要付出一些费用,如收取果实的劳务费,这些费用应当首先得到满足,也就是说,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再用于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本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例如,甲将已出租的房屋作为贷款担保抵押给乙,债务履行期间,甲仍有权收取该房屋的租金,但债务履行期满,甲没有履行债务,乙为行使抵押权请求人民法院将该房屋扣押的,此时,收取房租的权利就不再由抵押人甲行使,而应由抵押权人乙行使。
需要说明的是,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必须是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权人才能收取其孳息;(二)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权人已经通知应当给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因为法定孳息如租金的取得,取决于义务人的给付行为,通常情况下义务人负有向抵押人给付孳息的义务,如果抵押权人未将扣押事实通知义务人,义务人就无法将孳息交付给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也就无法及于该孳息。
由于收取孳息可能要付出一些费用,如收取果实的劳务费,这些费用应当首先得到满足,也就是说,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再用于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玩世
- 2021-02-18 23:38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注意出单选题)。 3、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4、在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 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 2楼网友:话散在刀尖上
- 2021-02-18 22:28
举例说明,具体如下
1,比如甲抵押房屋给丙,之后房屋被扣押,但是甲将房屋租赁给乙,那么乙的租金就为法定孳息
2,此时抵押权人丙可以收取乙的租金,但是如果没有向乙通知相关情况,那么乙可以将租金交给甲,而不是交给丙
3,丙如果收取租金过程中必须支付一些费用,如交通费,转账费,那么收取的租金可以用来优先清偿这些
4,此时丙只是收取,而不是取得财产,所以孳息还应当由甲所有,如果收取的是物,那么甲是所有权人,如果收取的是钱,甲有债权请求权,丙此时只是代为管理和收取
5,等到应当拍卖,变卖扣押物之后,实现抵押权,则可以取得这些租金的所有权或变价物,如果之后甲自觉履行义务,则不能拍卖变卖,应返还抵押物和相应孳息(比如本例中的租金),但是可以从孳息中扣除为收取它而支付的费用,如交通费,劳务费之类
我要举报
如以上问答信息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