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CIP贸易术语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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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6 14:24
- 提问者网友:欲劫无渡
- 2021-04-05 22:29
请问CIP贸易术语是什么意思?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不如潦草
- 2021-04-05 23:09
CIP(贸易术语)的意思如下: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期间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亦即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
1.风险和保险问题
按CIP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仍属于代办性质。根据《通则》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险别投保,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即CIF合同价款的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2.应合理确定价格
与FCA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承担有关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些都反映在货价之中。所以,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方面问题。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期间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亦即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
1.风险和保险问题
按CIP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仍属于代办性质。根据《通则》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险别投保,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即CIF合同价款的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2.应合理确定价格
与FCA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承担有关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些都反映在货价之中。所以,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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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撞了怀
- 2021-04-06 00:38
CIP即Internet认证专家
CIP是在CIF术语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两者在买卖双方义务划分的原则上是相同的。
??在使用上,CIF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且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划分风险,而CIP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以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为界划分风险。因此,CIP术语的适用范围远大于CIF。
CIP是在CIF术语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两者在买卖双方义务划分的原则上是相同的。
??在使用上,CIF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且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划分风险,而CIP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以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为界划分风险。因此,CIP术语的适用范围远大于CIF。
- 2楼网友:妄饮晩冬酒
- 2021-04-06 00:20
CIP inoice什么意思啊?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缩写 CIP)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至于风险的转移则与CPT术语一样,都是从卖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时起,即由卖方移转达于买方。CIP术语与CIF术语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后者仅适用于海上和内河运输,而前者则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际贸易中真正意义上的到岸价应该是DES,而不是CIF,从交货地点来看,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其他两个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解释。CIF价格条件下的卖方叫过地点不是目的港,而是装运港。它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价格术语。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卖方提交合同约定的提单等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除非卖方在合同中做了明确的承诺,卖方不对货物的抵港时间承担任何责任。而真正意义上的到岸价格DES价格术语的含义是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买方,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CIF不是到岸价还因为CIF的风险转移界限也是装运方船舷而不是目的港。例如,采用CIF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如果载货船舶在尚未驶离装运港就触礁沉没了,买方是无法向卖方提交索赔的,理由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已转移至买方,买方只能依据保险合同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说明卖方对于风险并不负责至目的港,即到岸的价格术语是DES。在此术语下,风险在货物被置于买方实际控制之下时转移,此前的风险完全由卖方承担。如上述案例中,如果使用的DES而不是CIF,买方就可以在货物没有抵港之前不必考虑也误需承担任何风险,这才符合到岸价格的真正含义。
另外,在CIF的条件下,由装运港至目的港的保险属代办性质,卖方只需按规定会惯例承担正常保险费用。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卖方只需投买最低的保险险别就算是完成了CIF的保险义务;而在真正的到岸价DES条件下,卖方是为自己的利益投买保险的,他要根据自己货物的情况来确定投保金额与保险险别,以及考虑是否加保各种附加险而支付保险费。
再者,CIF术语中的F 是指运费freight,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CIF合同中卖方的义务是按照通常的条件及惯驶的航线,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运费。但这里所说的运费只是正常的运费,在运输中载货船舶可能遇到恶劣天气,船上的机器可能出现故障,需要避风或修理,也可能由于转船或绕汉等发生的运费称为不正常运费。在CIF条件下,不正常运费均应由买方承担。如国内某公司以CIF纽约价格条件向美国出口某商品,在投保一切险的基础上加保了战争险和罢工险。在载货船舶尚未抵达纽约港前,船方获悉纽约港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于是便将货物卸在纽约港附近的一个港口。一个月后,纽约港罢工结束,货物又由该港转运到纽约港,但增加了1500美元的运费,对这笔额外运费的负担问题各方之间产生了争议,对保险公司来说,虽然接受了罢工险的投保,但因罢工改港卸货多增加的运费属于间接损失,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而承运人依据提单的免责条款也可以不负责任。卖方在CIF价格条件下负担的是正常运费,在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与费用就都转移出去了,不必再考虑货到目的港前的任何偶然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运费。争议的最终结果是1500美元的额外运费只能由买方自己承担了。由此看来,船舶在没有到岸时,发生的运费仍需买方承担。所以,没有理由称CIF为到岸价。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缩写 CIP)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至于风险的转移则与CPT术语一样,都是从卖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时起,即由卖方移转达于买方。CIP术语与CIF术语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后者仅适用于海上和内河运输,而前者则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际贸易中真正意义上的到岸价应该是DES,而不是CIF,从交货地点来看,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其他两个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解释。CIF价格条件下的卖方叫过地点不是目的港,而是装运港。它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价格术语。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卖方提交合同约定的提单等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除非卖方在合同中做了明确的承诺,卖方不对货物的抵港时间承担任何责任。而真正意义上的到岸价格DES价格术语的含义是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买方,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CIF不是到岸价还因为CIF的风险转移界限也是装运方船舷而不是目的港。例如,采用CIF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如果载货船舶在尚未驶离装运港就触礁沉没了,买方是无法向卖方提交索赔的,理由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已转移至买方,买方只能依据保险合同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说明卖方对于风险并不负责至目的港,即到岸的价格术语是DES。在此术语下,风险在货物被置于买方实际控制之下时转移,此前的风险完全由卖方承担。如上述案例中,如果使用的DES而不是CIF,买方就可以在货物没有抵港之前不必考虑也误需承担任何风险,这才符合到岸价格的真正含义。
另外,在CIF的条件下,由装运港至目的港的保险属代办性质,卖方只需按规定会惯例承担正常保险费用。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卖方只需投买最低的保险险别就算是完成了CIF的保险义务;而在真正的到岸价DES条件下,卖方是为自己的利益投买保险的,他要根据自己货物的情况来确定投保金额与保险险别,以及考虑是否加保各种附加险而支付保险费。
再者,CIF术语中的F 是指运费freight,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CIF合同中卖方的义务是按照通常的条件及惯驶的航线,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运费。但这里所说的运费只是正常的运费,在运输中载货船舶可能遇到恶劣天气,船上的机器可能出现故障,需要避风或修理,也可能由于转船或绕汉等发生的运费称为不正常运费。在CIF条件下,不正常运费均应由买方承担。如国内某公司以CIF纽约价格条件向美国出口某商品,在投保一切险的基础上加保了战争险和罢工险。在载货船舶尚未抵达纽约港前,船方获悉纽约港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于是便将货物卸在纽约港附近的一个港口。一个月后,纽约港罢工结束,货物又由该港转运到纽约港,但增加了1500美元的运费,对这笔额外运费的负担问题各方之间产生了争议,对保险公司来说,虽然接受了罢工险的投保,但因罢工改港卸货多增加的运费属于间接损失,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而承运人依据提单的免责条款也可以不负责任。卖方在CIF价格条件下负担的是正常运费,在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与费用就都转移出去了,不必再考虑货到目的港前的任何偶然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运费。争议的最终结果是1500美元的额外运费只能由买方自己承担了。由此看来,船舶在没有到岸时,发生的运费仍需买方承担。所以,没有理由称CIF为到岸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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