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 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问第三款是什么意思,请麻烦举个例子,“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这句本身就不好理解。
根据《行政诉讼 2002 年证据规则》第六十条下列证据不能 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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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9 04:08
- 提问者网友:留有余香
- 2021-02-18 16:56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胯下狙击手
- 2021-02-18 17: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第六十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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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底特律间谍
- 2021-02-18 19:16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真实可靠的证据是法院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1)客观性;(2)相关性;(3)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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