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巴黎公约》商标、专利的独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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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2-23 12:00
- 提问者网友:却不属于对方
- 2021-12-23 02:37
谁知道《巴黎公约》商标、专利的独立性原则?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不如潦草
- 2021-12-23 03:56
《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了商标独立原则。该条第1款规定,“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在本联盟各国由其本国法律决定。”在这个前提下,同一商标在不同成员国所受的保护是独立的。具体来说,公约规定的商标独立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缔约国不得以其他缔约国的国民未在其原属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予以拒绝,也不得使注册无效。缔约国在对其他缔约国的国民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时,应按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核准注册,而不得以该商标未在申请人原属国申请或未获注册或未续展为理由拒绝予以注册。对于已获准注册的商标,如果所有人在原属国的商标注册失效或到期未续展,注册国不得宣布该注册无效。
第二,在一缔约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他缔约国家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应认为是互相独立的。这表明,各缔约国只按照本国的法律保护本国核准注册的商标,而不受同一商标在其他国家的保护状况的影响。如果该商标在某个国家因某种理由被撤销或失效,这种撤销或失效的效力仅及于该国,而不对在其他国家的注册产生任何影响。
商标的独立性与专利的独立性基本相同。但是,商标独立性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巴黎公约》第6条之五详细规定了商标独立性的例外。
《巴黎公约》第4条之二第1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的国民向本同盟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他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或非本同盟成员国为同一发明所获得的专利无关。”这就是通常所讲的专利独立性原则。
第一,缔约国不得以其他缔约国的国民未在其原属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予以拒绝,也不得使注册无效。缔约国在对其他缔约国的国民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时,应按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核准注册,而不得以该商标未在申请人原属国申请或未获注册或未续展为理由拒绝予以注册。对于已获准注册的商标,如果所有人在原属国的商标注册失效或到期未续展,注册国不得宣布该注册无效。
第二,在一缔约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他缔约国家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应认为是互相独立的。这表明,各缔约国只按照本国的法律保护本国核准注册的商标,而不受同一商标在其他国家的保护状况的影响。如果该商标在某个国家因某种理由被撤销或失效,这种撤销或失效的效力仅及于该国,而不对在其他国家的注册产生任何影响。
商标的独立性与专利的独立性基本相同。但是,商标独立性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巴黎公约》第6条之五详细规定了商标独立性的例外。
《巴黎公约》第4条之二第1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的国民向本同盟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他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或非本同盟成员国为同一发明所获得的专利无关。”这就是通常所讲的专利独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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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玩世
- 2021-12-23 04:05
1. 巴黎公约是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条约之一。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独立性原则。
2. 独立性原则是指
(1)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它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在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2)这就是说,商标在一成员国取得注册之后,就独立于原商标,即使原注册国已将该商标予以撤销,或因其未办理续展手续而无效,但都不影响它在其它成员国所受到的保护。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即各成员国独立地按本国的法律规定给予或拒绝、或撤销、或终止某项发明专利权,不受其它成员国对该专利权处理的影响。
(3)这就是说,已经在一成员国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在另一成员国不一定能获得;反之,在一成员国遭到拒绝的专利申请,在另一成员国则不一定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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