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快到期了,公司继续和我续签,但是工司名称变了,是同一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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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08 07:04
- 提问者网友:寂寞梧桐
- 2021-03-07 15:47
劳动合同快到期了,公司继续和我续签,但是工司名称变了,是同一位法人注册了两家工司,我不签有补偿金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动情书生
- 2021-03-07 16:00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与你续签合同,但公司名称不一样,那么让公司注明延续原工资、工龄待遇,你才签订劳动合同,不然,反映到劳动局解决。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逐風
- 2021-03-07 17:39
有,按工作年限,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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