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
答案:2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30 16:03
- 提问者网友:美人性情
- 2021-03-29 15:57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有你哪都是故乡
- 2021-03-29 16:10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任何一方出售房屋的,应征得配偶方的同意,侵犯配偶方知情权与平等协商权的,配偶方有权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或向出售房屋的夫或妻一方追偿所得价款。 这两个有矛盾吗? 订立合同时卖方提供的证明是虚假的而合同成立了,房屋交易中心没有调查过吗?为何不公证呢?要是那样就一切会清楚的,而恰恰就没提到要经过必要的程序来保证这合同合法。我们有理由相信,以后夫妻一方只要想到要卖夫妻共有的财产就可以弄虚作假(当然交易是公平的前提下),把婚姻当儿戏,这是对另一方的不忠,而法律恰恰在保护这种用欺骗手段订立的合同,合法的并不一定合理,证明材料没证实是真实的就已经当真了,这真是真亦假来假亦真!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笑迎怀羞
- 2021-03-29 17:15
你这样理解是正常的,但是你要好好理解下“善意”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法官在审理这样的案子时会考量第三人购买时是否善意,是否已经办理完产权登记手续,如否可认定买卖合同为无效。
纵横法律网 韩进华律师
纵横法律网 韩进华律师
我要举报
如以上问答信息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