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位老人是兄弟关系,共同拥有郊区的一处房屋院落.该院落一直由甲老人实际居住,乙老人住城里.乙老人10年前就已经去世.
现在该处院落处于拆迁范围内,甲老人以XX区公证处的一份公证书为由声称乙老人以放弃对这个院落的产权,主张自己完全拥有这个院落的产权.
乙老人的儿女将甲老人告上法庭,不承认公证书的真实性,他们认为乙老人应当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一半.并且由他们继承.
请问这个事情法院会如何处理.
甲乙两位老人是兄弟关系,共同拥有郊区的一处房屋院落.该院落一直由甲老人实际居住,乙老人住城里.乙老人10年前就已经去世.
现在该处院落处于拆迁范围内,甲老人以XX区公证处的一份公证书为由声称乙老人以放弃对这个院落的产权,主张自己完全拥有这个院落的产权.
乙老人的儿女将甲老人告上法庭,不承认公证书的真实性,他们认为乙老人应当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一半.并且由他们继承.
请问这个事情法院会如何处理.
主要是看公证书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如果两者皆具备,那么乙老人的后代不再具有合法的权利主张。
而如果那公证书的合法性及真实性不具备,那乙老人的后代具有继承权。可以要求分割他们应得的部分。
至于时间问题,根据有关规定,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只需要提出财产分割就行。
因是共同财产分割,不考虑诉讼时效问题。
人民法院需要审查公证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以此判决。
当然了,如果能证明公证书在程序上或者实体上有瑕疵,也有可能判决该老人的主张无效。
另外,老人已经逝世10年,好像在诉讼时效上有一些问题了。
首先,我们要确定甲、乙两位老人共同具有房屋的产权,
其次,乙老人的儿女有继承其产权及收益的权利,
现在需要解决的事情是:甲老人出示的公证书内容是什么,效力如何,
如果公证书内容是关于乙老人放弃对这个院落的产权,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乙老人的子女就不再具有继承权;如果公证书存在瑕疵,不能证明乙老人已放弃对院落的产权,那么乙老人的子女仍然具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