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在福州当初是以入干股形式签了两年的合同,投入十万每年有四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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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03 04:58
- 提问者网友:棒棒糖
- 2021-02-02 21:00
去年在福州当初是以入干股形式签了两年的合同,投入十万每年有四万的分红,可合同早到期了老板到现在还着没拿到那四万的分红,我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和拿到钱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duile
- 2021-02-02 21:26
1.如果单位和你没有签订培训协议,没有出钱为你做专业技术培训,没能由第三方培训机构培训,没有为培训出钱的发票,那么你提前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也是因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而属于无效,你无需支付违约金。
2.上述违约金不成立,那么单位也就不能以此为由扣押档案,并且扣押档案本身就是违法的。
3.房补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那么属于拖欠少发工资,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但是这个事情与违约金没有任何关系,也不能作为不支付违约金(当违约金约定合法时)的合法理由。
2.上述违约金不成立,那么单位也就不能以此为由扣押档案,并且扣押档案本身就是违法的。
3.房补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那么属于拖欠少发工资,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但是这个事情与违约金没有任何关系,也不能作为不支付违约金(当违约金约定合法时)的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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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西风乍起
- 2021-02-02 23:43
首先你得知道什么是“干股”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所谓的“干股”。
“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分额的股份。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我国不存在所谓的“干股”。
但是,现实中有人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经过评估确认了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办理了转移手续的,应当认为是实际出资,而不是所谓的“干股”。《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我国公司中并无“干股”,也就谈不上以干股作抵押。你所说的权利也不从谈起,当然这是从法律角度说的。如果是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份,或那老板答应送股,你应当查看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你名下的股份份额就是其依法可以主张权利的股份。
- 2楼网友:琴狂剑也妄
- 2021-02-02 22:40
合同法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若甲乙两方有一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内容履行职责,那么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支付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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