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仓库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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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4 09:24
- 提问者网友:山高云阔
- 2021-02-14 02:45
医疗器械仓库如何划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北方的南先生
- 2021-02-14 03:51
您好,下面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独立于生活区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具有固定电话等办公设备,经营医疗器械的门店,使用面积应不小于20平方米。
经营验配类产品的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含同一址库房)应不小于50平方米。
经营角膜接触镜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应设置有:检查室、验光室、配戴台和洗手池,并具有良好的卫生条件。应配备视力表、检眼镜、镜片箱、电脑验光仪或综合验光仪、裂隙灯等(硬性角膜接触镜应增加角膜曲率计)仪器、设备。
经营助听器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应设置有:接待室、医学检查室、听力测试室等,并有良好的环境及卫生条件。应配备专业听力测试设备或仪器,至少应包括:具气骨导测试功能的测听仪、音叉、耳科检查器械及用于助听器调试的专用设备。
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库房,对经营不同类别产品库房的最小使用面积规定如下(经营医疗器械的门店除外):
器械类:20平方米。设备、器具类:30平方米。植入、介入及人工器官和诊断试剂类:10平方米。医用材料类:50平方米。一次性无菌类:60平方米。单一经营大型医用设备类、软件类产品可
不设库房。
仓库应划分待验区、合格品区、发货区、不合格品区、退货区等专用区域,以上各区应有明显标志,大宗货物可挂示色标牌。(合格、发货使用绿色标识;待检、退货使用黄色标识;不合格使用红色标识)。
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库房周围环境应整洁、地势干燥、无粉尘、无有害气体、无污染源。
仓库应具有安全用电的照明、避光、通风、防尘、防火、防潮、防霉、防污染、防虫、防鼠等设备,以及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经营对温、湿度有要求的产品,仓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并具有保证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有效的设施、设备。
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独立于生活区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具有固定电话等办公设备,经营医疗器械的门店,使用面积应不小于20平方米。
经营验配类产品的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含同一址库房)应不小于50平方米。
经营角膜接触镜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应设置有:检查室、验光室、配戴台和洗手池,并具有良好的卫生条件。应配备视力表、检眼镜、镜片箱、电脑验光仪或综合验光仪、裂隙灯等(硬性角膜接触镜应增加角膜曲率计)仪器、设备。
经营助听器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应设置有:接待室、医学检查室、听力测试室等,并有良好的环境及卫生条件。应配备专业听力测试设备或仪器,至少应包括:具气骨导测试功能的测听仪、音叉、耳科检查器械及用于助听器调试的专用设备。
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库房,对经营不同类别产品库房的最小使用面积规定如下(经营医疗器械的门店除外):
器械类:20平方米。设备、器具类:30平方米。植入、介入及人工器官和诊断试剂类:10平方米。医用材料类:50平方米。一次性无菌类:60平方米。单一经营大型医用设备类、软件类产品可
不设库房。
仓库应划分待验区、合格品区、发货区、不合格品区、退货区等专用区域,以上各区应有明显标志,大宗货物可挂示色标牌。(合格、发货使用绿色标识;待检、退货使用黄色标识;不合格使用红色标识)。
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库房周围环境应整洁、地势干燥、无粉尘、无有害气体、无污染源。
仓库应具有安全用电的照明、避光、通风、防尘、防火、防潮、防霉、防污染、防虫、防鼠等设备,以及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经营对温、湿度有要求的产品,仓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并具有保证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有效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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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鸠书
- 2021-02-14 07:28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仓库要求为“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贮存条件和要求”、“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根据产品特性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进入”。
区域标识,分待检区(黄色)、合格区(绿色)、不合格区(红色)、退货区(红色)。
- 2楼网友:时间的尘埃
- 2021-02-14 05:49
分为阴凉库和常温库
区域分为:合格区、不合格区、待验区、发货区、退货区
- 3楼网友:神也偏爱
- 2021-02-14 05:01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
物品,包括所需的软件。其使用目的是:
(一)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或者缓解。
(二)损伤或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或者补偿。
(三)解剖或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或者调节。
(四)妊娠控制。
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的手段获得,但可能有这
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辅助作用。
第三条 本规则用于指导《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制定和确定新的产品注册类别。
第四条 确定医疗器械分类,应依据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医疗器械使用形式和医疗器
械使用状况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医疗器械分类的具体判定可以依据《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见附件)进行。
第五条 医疗器械分类判定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结构特征
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分为:有源医疗器械和无源医疗器械。
(二)医疗器械使用形式
根据不同的预期目的,将医疗器械归入一定的使用形式。其中:
1.无源器械的使用形式有:药液输送保存器械;改变血液、体液器械;医用敷料;外
科器械;重复使用外科器械;一次性无菌器械;植入器械;避孕和计划生育器械;消毒清
洁器械;护理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其他无源接触或无源辅助器械等。
2.有源器械的使用形式有:能量治疗器械;诊断监护器械;输送体液器械;电离辐射
器械;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消毒设备;其他有源器械或有源辅助设备等。
(三)医疗器械使用状态
根据使用中对人体产生损伤的可能性、对医疗效果的影响,医疗器械使用状况可分为
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和非接触人体器械,具体可分为:
1.接触或进入人体器械
(1)使用时限分为:暂时使用;短期使用;长期使用。
(2)接触人体的部位分为:皮肤或腔道;创伤或体内组织;血液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
统。
(3)有源器械失控后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轻微损伤;损伤;严重损伤。
2.非接触人体器械
对医疗效果的影响,其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有间接影响;有重要影响。
第六条 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的判定原则
(一)实施医疗器械分类,应根据分类判定表进行。
(二)医疗器械分类判定主要依据其预期使用目的和作用进行。同一产品如果使用目
的和作用方式不同,分类应该分别判定。
(三)与其他医疗器械联合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分别进行分类;医疗器械的附件分类
应与其配套的主机分离,根据附件的情况单独分类。
(四)作用于人体几个部位的医疗器械,根据风险高的使用形式、使用状态进行分类。
(五)控制医疗器械功能的软件与该医疗器械按照同一类别进行分类。
(六)如果一个医疗器械可以适用二个分类,应采取最高的分类。
(七)监控或影响医疗器械主要功能的产品,其分类与被监控和影响器械的分类一致。
(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对需进行专门监督管理的医疗器械可以调
整其分类。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医疗器械分类工作。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不
能确定医疗器械分类时,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进行预先分
类,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
第八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期目的:指产品说明、标签或宣传资料载明的,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取得的作
用。
(二)风险:导致人体受伤害的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及伤害的严重程度。
(三)使用期限:
1.暂时: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以内;
2.短期: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在24小时以上30日以内;
3.长期:器械预期的连续使用时间超过30日;
4.连续使用时间:器械按预期目的,没有间断地实际发生作用的时间。
(四)使用部位和器械:
1.非接触器械:不直接或间接接触患者的器械;
2.表面接触器械:包括与以下部位接触的器械:
(1)皮肤:仅接触未受损皮肤表面的器械;
(2)粘膜:与粘膜接触的器械;
(3)损伤表面:与伤口或其它损伤体表接触的器械。
3.外科侵入器械: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部分通过体表侵入体内,接触包括下列
部位的器械:
(1)血管:侵入血管与血路上某一点接触;作为管路向血管系统输入的器械;
(2)组织/骨/牙质:侵入组织、骨和牙髓/牙质系统的器械和材料;
(3)血液循环:接触血液循环系统的器械。
(五)植入器械: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
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这些器械部分留在体内至少30天以上,这些器械被认
为是植入器械。
(六)有源器械:任何依靠电能或其它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重力产生的能源来发
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
(七)重复使用外科器械:指器械用于外科手术中进行切、割、钻、锯、抓、刮、钳、
抽、夹或类似的手术过程,不连接任何有源器械,通过一定的处理可以重新使用的器械。
(八)中枢循环系统:指人体血液循环中的肺动脉、主动脉、冠状动脉、颈动脉、脑
动脉、心脏静脉、上大腔静脉、下大腔静脉。
(九)中枢神经系统:指大脑、脑膜、脊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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