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材料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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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网友:王者佥
- 2021-02-18 22:23
书面材料是什么意思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轮獄道
- 2021-02-18 22:30
问题一:提供书面材料申请是什么意思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问题二:书面形式是什么意思呀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定义
通过文字或书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包括法律文件、信函、电函和其他书面材料。书面形式具有意思表示准确、有据可查、便于预防纠纷的优点。根据现代各国的法律,书面形式是法律行为成立的基本形式; 其中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依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分类
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
形式。
1. 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行为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等。一般书面形式,或为当事人约定采用,或为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如果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在民事行为中,具有不同的效力,如证据效力、成立效力和生效效力。在书面形式作为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行为及其权利义务,均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只有在书面内容含混不清或者不完备时,才可以口头证据作为补充。在书面形式作为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的情况下,书面形式不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而且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民事行为的成立或者生效要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书面形式。否则,当事人之间虽就民事行为的内容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使民事行为成立或者生效。[2]
2. 特殊书面形式。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获得国家有关机关承认的文字记载形式。 包括:(1) 公证形式。(2) 鉴证形式。(3) 见证形式。
关于公证、鉴证、登记、审批是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范畴,抑或属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立法规定不一。现在的学说理论上,有见解认为不应当将它们作为特殊的书面形式,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各方的合意,公证、鉴证、登记、审批皆为当事人各方合意以外的因素,不属于成立要件的范畴,而属于效力评价的领域,尤其是登记、审批宜定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件。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表述和第11条(9)(10)项采纳此种意见,未把公证、鉴证、登记、审批列入合同的书面形式。
传统格式
1、合同书。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最通常地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字(或者同时盖章)的合同文本,也称作合同书或者书面合同。通常合同书中明确地即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因此,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比较容易解决纠纷。合同书有多种多样,有行业协会等制定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国际上也有通行的某种行业的标准文本,也有营业者提供的由营业者制订的格式合同文本,大量的还有双方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文本。一般来说,作为合同书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以某种文字、符号书写。
(2)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签字(或者同时盖章)。
书面形式
(3)必须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合同也可以信件订立,也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书信。书信有平信、邮政快件、挂号信以及特快专递等多种形式。
3、电报、电传、传真也属于书面形式,大量的合同通过这三种形式订立。问题三:为什么有的书面材料叫文学有的不叫 为什么? 文学是以语言文字为工具,形象化地反映客观现实、表现作家心灵世界的艺术,包括诗歌、散文、小说、剧本、寓言童话等,是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以不同的形式即体裁,表现内心情感,再现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的社会生活。问题四:书面材料的意思是手写还是打印? 书面材料泛指用正式的用语记录、陈述、说明、申请、介绍、阐述、报告某一件事情,对不同类型的事件的书面材料往往有固定的格式。问题五:PDFE是什么 材料 你问的应该是PTFE塑料,特性如下图(附相关类型的塑料特性):问题六:劳动合同法中的“书面形式”是什么意思?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书面形式”
一, 《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它适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值得商榷;
二,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及网页证据等的认定。
1,手机短信,将短信内容、发给收信(件)人、可通过电讯终端查询发信时间、发信手机持有人、发信内容等。但只能认定有此事实存在,一但对方提出疑异,不可做为证据使用。例如;试用期劳动者A提前三向用人单位一管理职工B发送手机短信,明确表示解除合同,而用人单位管理职工B,因事手机没开。没有正常收到A手机短信。A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B用人单位提前三天提出解除合同,B用人单位拒绝为由,要求B用人单位经济补偿。B用人单位以没有收到A书面形式申请、真正是不是本人发的手机短信无法确认、用人单位一管理职工B没有义务天天开机为由,拒绝经济补偿。本案中,明显A的理由不能成立。
2,电子邮件: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在合同案件中,纠纷一般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这种以邮件形式订立的合同,一般时间较长,空间较大,最后产生合意。但劳动合同中,“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是一种依法告知,并非需要达到合意,只要符合法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告知即为成立。由此可见,二者是有明显差别。
综上所述,在处理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以“书面形式”中包含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只有在当事人双方无争议情况下,方可采信。对于有争议的数据电文,应认定无较。
笔者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定义
通过文字或书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包括法律文件、信函、电函和其他书面材料。书面形式具有意思表示准确、有据可查、便于预防纠纷的优点。根据现代各国的法律,书面形式是法律行为成立的基本形式; 其中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依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分类
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
形式。
1. 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行为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等。一般书面形式,或为当事人约定采用,或为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如果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在民事行为中,具有不同的效力,如证据效力、成立效力和生效效力。在书面形式作为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行为及其权利义务,均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只有在书面内容含混不清或者不完备时,才可以口头证据作为补充。在书面形式作为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的情况下,书面形式不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而且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民事行为的成立或者生效要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书面形式。否则,当事人之间虽就民事行为的内容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使民事行为成立或者生效。[2]
2. 特殊书面形式。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获得国家有关机关承认的文字记载形式。 包括:(1) 公证形式。(2) 鉴证形式。(3) 见证形式。
关于公证、鉴证、登记、审批是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范畴,抑或属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立法规定不一。现在的学说理论上,有见解认为不应当将它们作为特殊的书面形式,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各方的合意,公证、鉴证、登记、审批皆为当事人各方合意以外的因素,不属于成立要件的范畴,而属于效力评价的领域,尤其是登记、审批宜定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件。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表述和第11条(9)(10)项采纳此种意见,未把公证、鉴证、登记、审批列入合同的书面形式。
传统格式
1、合同书。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最通常地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字(或者同时盖章)的合同文本,也称作合同书或者书面合同。通常合同书中明确地即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因此,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比较容易解决纠纷。合同书有多种多样,有行业协会等制定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国际上也有通行的某种行业的标准文本,也有营业者提供的由营业者制订的格式合同文本,大量的还有双方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文本。一般来说,作为合同书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以某种文字、符号书写。
(2)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签字(或者同时盖章)。
书面形式
(3)必须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合同也可以信件订立,也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书信。书信有平信、邮政快件、挂号信以及特快专递等多种形式。
3、电报、电传、传真也属于书面形式,大量的合同通过这三种形式订立。问题三:为什么有的书面材料叫文学有的不叫 为什么? 文学是以语言文字为工具,形象化地反映客观现实、表现作家心灵世界的艺术,包括诗歌、散文、小说、剧本、寓言童话等,是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以不同的形式即体裁,表现内心情感,再现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的社会生活。问题四:书面材料的意思是手写还是打印? 书面材料泛指用正式的用语记录、陈述、说明、申请、介绍、阐述、报告某一件事情,对不同类型的事件的书面材料往往有固定的格式。问题五:PDFE是什么 材料 你问的应该是PTFE塑料,特性如下图(附相关类型的塑料特性):问题六:劳动合同法中的“书面形式”是什么意思?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书面形式”
一, 《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它适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值得商榷;
二,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及网页证据等的认定。
1,手机短信,将短信内容、发给收信(件)人、可通过电讯终端查询发信时间、发信手机持有人、发信内容等。但只能认定有此事实存在,一但对方提出疑异,不可做为证据使用。例如;试用期劳动者A提前三向用人单位一管理职工B发送手机短信,明确表示解除合同,而用人单位管理职工B,因事手机没开。没有正常收到A手机短信。A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B用人单位提前三天提出解除合同,B用人单位拒绝为由,要求B用人单位经济补偿。B用人单位以没有收到A书面形式申请、真正是不是本人发的手机短信无法确认、用人单位一管理职工B没有义务天天开机为由,拒绝经济补偿。本案中,明显A的理由不能成立。
2,电子邮件: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在合同案件中,纠纷一般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这种以邮件形式订立的合同,一般时间较长,空间较大,最后产生合意。但劳动合同中,“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是一种依法告知,并非需要达到合意,只要符合法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告知即为成立。由此可见,二者是有明显差别。
综上所述,在处理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以“书面形式”中包含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只有在当事人双方无争议情况下,方可采信。对于有争议的数据电文,应认定无较。
笔者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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