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履行期限届满前能否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
答案:1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29 09:46
- 提问者网友:最爱你的唇
- 2021-03-28 17:24
求问履行期限届满前能否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未来江山和你
- 2021-03-28 17:35
张晓霞 杜雪锋
法院立案执行后,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内,能否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行为处以罚款呢?在执行实践中存在着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内不能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理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上述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上确定的履行期间是必经期间,该条规定的立法初衷也是给被执行人最后一个自觉履行义务的机会。因此,必须看被执行人能否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如其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间内不能履行,方可依照上述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内可以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理由:《民事诉讼法》及《执行规定》均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行为,可以推断出被执行人主观上是不愿意履行的。因此,基于其不愿意履行义务这一主观意识的存在,可以推断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有较大的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基于这种可能,法院完全可以对其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罚款也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笔者认为,这两种意见都有《民事诉讼法》和《执行规定》作为依据,貌似都有一定的道理。其实这两种意见又都犯了一个共同的错误,就是把处以罚款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混同了起来,把处以罚款的条件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等同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有以下九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同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罚款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而非强制执行措施,其本质上是一种强制处罚措施,是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之行为的一种处罚,其在法律事实上是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以及《执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的,不应受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之限制,而只有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才受该两款规定的约束。
因此,笔者认为,只要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院即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而不用考虑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间问题。
法院立案执行后,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内,能否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行为处以罚款呢?在执行实践中存在着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内不能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理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上述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上确定的履行期间是必经期间,该条规定的立法初衷也是给被执行人最后一个自觉履行义务的机会。因此,必须看被执行人能否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如其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间内不能履行,方可依照上述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内可以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理由:《民事诉讼法》及《执行规定》均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行为,可以推断出被执行人主观上是不愿意履行的。因此,基于其不愿意履行义务这一主观意识的存在,可以推断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有较大的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基于这种可能,法院完全可以对其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罚款也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笔者认为,这两种意见都有《民事诉讼法》和《执行规定》作为依据,貌似都有一定的道理。其实这两种意见又都犯了一个共同的错误,就是把处以罚款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混同了起来,把处以罚款的条件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等同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有以下九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同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罚款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而非强制执行措施,其本质上是一种强制处罚措施,是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之行为的一种处罚,其在法律事实上是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以及《执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的,不应受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之限制,而只有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才受该两款规定的约束。
因此,笔者认为,只要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院即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而不用考虑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间问题。
我要举报
如以上问答信息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