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国内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分别由10位股东投资50万元组成。
今年公司分别向两位股东各借入流动资金200万元,共计400万元。计入其它应付款,请问这两笔借款是否可以转入资本公积?(做为这两位股东的投资款)公司创立至今都没有分配过利润,这两笔借款(或是投资款)是否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呢?
(我理解这两笔借款或叫投资款可以转增资本公积!税务机关可能会对这两位股东的资金来源感兴趣?!如果这两位股东无法证明自己投入公司的这两笔款已交纳税款,那么他们可能会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但是对公司而言没有什么影响!公司没有分过红,不存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不知我以上的理解是否正确?
1,公司向股东的借款,作为股东的投资款,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出借人不再主张该权利时才能转入资本公积,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最终要还,就不能转入资本公积。
你是不是想来了债转股,将个人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如果是这样,那需要先请会计师事务所做验资报告,还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之后到工商局办理增资变更。这些都办完后,将借款转入实收资本账户即可,与税务局没什么关系。
如果不是上述那样子,借款最终还得还,那就挂在其他应付款,税务局对此并不怎么关注,还的时候也好冲账。
2,公司向股东借款,单位应该给股东开借款收据,根据收据入账。
借款有利息,要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协议(合同)中写明借款年利率,到期时,按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还可以作为往来款,直接给股东开收据。
也可以做借款协议,以借款形式。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抵掉借款利息部分的所得税,但借款金额超过实收资本的50%部分,不能在税前列支,且利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3,如果这两位股东无法证明自己投入公司的这两笔款已交纳税款,且公司创立至今都没有分配过利润,也未分红过,则他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与公司无关。
这两笔借款不可以转入资本公积,而可以转为实收资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没有分配利润与收到投资人的投资没有关系吧。要有利润分配才有个人所得税啊
我个人认为,不能转增资本公积,这样做不太符合资本公积来源的会计定义。正常的做法是不进行任何帐务处理,就挂其它应付款。如果做为投资款,需要工商局变更后才能做为投资款,很麻烦,而且没有必要。至于税务部门是否会对两位投资人的资金来源感兴趣,一般这种事不会发生。除非这两个投资人在其它方面出问题,公权机关对他们的资金感兴趣,2001,在郑州管城地方税务机关年终所得税汇算时,曾对类似问题进行过处理,当时他们认为,这种资金应计算利息,公司应代扣个人所得税。当时他们按年息5%计息并按利得20%扣个人所得税。不过这些年没听说过类似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