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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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5-07 00:57
- 提问者网友:欲劫无渡
- 2021-05-06 00:13
民法通则61条2款,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应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回第三人。 双方取得的财产,包括约定取得的财产(民意74条),如何理解?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街头电车
- 2021-05-06 00:49
举例:甲是某村委会的主任,与乙签订100亩土地承包合同,假设当时承包费应当是1500元/年,可是甲乙约定的承包费则是1000元/年,乙承诺每亩地给付甲200元,共计2万元。在该案例中,甲乙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本村集体的利益(少得了承包费),不但这个合同无效,同时,双方约定的“每亩地给甲200元”,如果已经给付了,那么应当追缴,如果给付了一部分,那么剩余部分同样追缴,这笔钱应当收归国家所有,理由是:甲乙的行为,分别构成了商业贿赂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对于赃款依法收归国有。 很明显,合同主体或行为人以外的人,包括国家、集体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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