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全称为广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由自然人股东凌XX、陆XX、李XX3人于2009年3月25日在南宁市XXX注册成立。自运营以来,守法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期间,2009年9月22日,我公司新加入一名雇员,(吴X,男,身份证为XXXX)拟安排为市场运营部经理。参与我公司工作后,此人见公司所运营的电子商务是一种新颖的盈利模式,便有意向加入公司成为一名投资人。公司其他原始股东并没有允诺吸纳他成为喜客商务公司一名股东,而是要求重新以其他模式注册新公司。期间,他本人以现金5000元形式出借给XX公司,并在XX公司搬迁新址时提供他所承租青山路澳洲丽园A座1单元203号房一套作为公司办公场所及点电冰箱一台,至此为止,吴X以私对公形式出借XX公司现金5000元。期间,吴X以意向投资为名,要求XX公司分红给他,XX公司不接受也不承认吴炜为喜客商务公司股东而拒绝分红。
XX公司与异地合作伙伴(北京XX发展有限公司、广东XX商旅有限公司)合作收款均通过支付宝cikopay@163.com转账形式进行结算。期间,XX公司以借用吴X本人向支付宝公司申请的支付宝账户(ccikopay@163.com)作为临时收款账户,该账户登陆密码及支付密码一直为喜客商务公司工作人员知晓,一直使用正常。
2009年12月4日,吴X以无法登陆XX公司所使用网赢机票平台( http://opps.et-win.com)用户名(ccikopay)为由,个人私自将XX公司借用他的支付宝收款账户(ccikopay@163.com)进行更改密码,以致喜客商务公司工作人员无法登陆支付宝进行提取现金充值到对应网赢机票平台( http://opps.et-win.com)用户名(ccikopay)。而他的支付宝收款账户(ccikopay@163.com)临时充当XX公司对公收款账户,账户内含公司合作伙伴转账票款,目前具体数目不清楚。经公司法人代表陆XX询问为何要锁定公司对公收款账户,他声明是他个人账户有权处置他个人账户,并对支付宝账号登陆密码、支付密码进行更改,以致XX公司无法提款,吴X的恶意封锁支付宝账号行为已造成XX公司停业运营3天。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单位财产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我公司申诉吴X的个人违法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刑事犯罪,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并通知其本人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现在,我公司向公安机关申诉,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恶意押扣广西XX有限责任公司对公收款账户款项的行为人吴炜,请求公安机关向浙江杭州市公安网监部门发函通知支付宝公司监管临时充当喜客商务公司收款账户的吴X个人支付宝账户(ccikopay@163.com),并停止其支付宝账户的所有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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