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律效力问题
答案:3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02 07:08
- 提问者网友:骑士
- 2021-05-01 10:29
我在2006年进入一家公司,公司于2007年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的甲方不是我所工作的这家公司,是所谓的总公司(两个不同的法人单位同一法人,我所在的公司出资方为总公司),但在劳动合同上没有明确的约定我的具体劳动地点,工资保险有现在工作的公司发放,请问这种请款下我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请具体说明。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千夜
- 2021-05-01 10:43
有效。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上分大魔王
- 2021-05-01 12:51
有效
- 2楼网友:十鸦
- 2021-05-01 11:18
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条款.
只要符合上述必备条款,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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