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甲公司和B市乙公司经协商签订了某生产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定金20万元人民币,货物交付后一个月内付清货款。但对合同履行费用及争议解决未作约定。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约定支付20万元定金,乙方按约定的期限交货。由于双方对合同履行中的2万元运费发生争议,因此甲方未按期付货款,虽经乙方多次催要均无结果。乙方遂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物并支付2万元运费。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履行中发生的2万元运费依法应由哪方承担?说明理由。(3分)
(2)乙方是否应退还20万元定金?说明理由。(2分)
(3)乙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3分)
(4)乙方向A市法院起诉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分)
自考经济法案例
答案:1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7-21 17:48
- 提问者网友:留有余香
- 2021-07-21 12:31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独钓一江月
- 2021-07-21 13:51
1.<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因此,由乙方负担运费。
2.定金不退,因为乙方已经切实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合同有效并且得到履行。
3.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关于受诉法院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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