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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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19 01:50
- 提问者网友:暗中人
- 2021-03-18 19:14
“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说明理由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执傲
- 2021-03-18 20:25
第一:2009年06月北京石景山法院发布的《石景山法院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首次明确: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石景山法院认为,消费者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多处于弱势地位,而职业打假人无论从举证能力,诉讼经验都高于一般消费者,确定职业打假人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的主体资格,更有利于净化消费市场。对于个体消费者而言,无须去追究其购买商品的真正需求,个人只要能证明购买行为已经发生,且不是用于再销售,不考虑购买数量多少和是否实际用于个人消费,都应该认定为是消费者,即是适合的原告。
第二稜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是可以因为销售商或生产商的欺诈行为而获得双倍赔偿的,不管购买商品时购买者的动机是什么,是消费还是索赔,都不影响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的身份,都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是针对经营者而非消费者制定。
第三:在实际的诉讼案件中追究“职业打假人”是否为消费者毫无意义,因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应该考究权利主体是否为消费者,而应当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商业交易行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或其他的损害情形,即与其认为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不如认为消法的立法其意是在规范生产经营者的行为。
第二稜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是可以因为销售商或生产商的欺诈行为而获得双倍赔偿的,不管购买商品时购买者的动机是什么,是消费还是索赔,都不影响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的身份,都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是针对经营者而非消费者制定。
第三:在实际的诉讼案件中追究“职业打假人”是否为消费者毫无意义,因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应该考究权利主体是否为消费者,而应当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商业交易行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或其他的损害情形,即与其认为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不如认为消法的立法其意是在规范生产经营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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