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案例,帮忙分析一下
答案:2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7-21 06:07
- 提问者网友:爱了却不能说
- 2021-07-20 08:49
张某等人于今年年初应聘于某通信公司,成为该公司话务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在每天八小时的话务工作外,尚须在业余时间发展客户.并设立如下工资考核制度:工资每月400元低薪加考核工资,其中考核分为业务知识与业绩两部分,规定,每月一次业务知识笔试,按分数排出前五名与后五名(本部门考核人数为10-12人左右),由后五名每人从工资中扣出40元分给前五名作为奖金;员工每月须完成若干客户发展任务,未完成者按100元一个扣除作为完成者的奖金.这样一来,除小部分员工能完成任务,拿到底薪和奖金外,张某和其它大部分一些员工总因考核未能一贯保持前五名,且每月不能足额完成规定的任务,几乎每月都底薪不保,有的一月只能拿到几十元的工资.张某所在部门的员工联名向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公司不能以扣除员工底薪方式发放其它员工奖金,而公司却认为符合竞争激励机制为由拒绝.后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通信公司做法不符法律规定,返还员工被扣工资.2008年6月,该通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法院应该怎么判决?请说明理由.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你可爱的野爹
- 2021-07-20 09:19
法院应判公司败诉,并负责所有的诉讼费用。理由是: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工人按劳取酬。公司私自制定的所谓“竞争”机制,实际上是在没有保证工人工资的情况下、或就是用应给工人发放的工资不发而扣后者给前者,这是明显的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而且是剥夺了工人的自由选择“竞争”的权利。(有的人只拿工资不参与竞争的)。
公司应该在保证工人基本工资的前提下,额外制定一个方案、多劳多得的奖励机制才能真正的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负责公司是不可能得到发展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琴狂剑也妄
- 2021-07-20 10:39
法院判决不清楚,不过你的权利应当会受到保护。毕竟公司的这种做法与法律违背,不受法律保护。你大可放心。
我要举报
如以上问答信息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