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的相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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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网友:浮克旳回音
- 2021-01-28 03:27
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的相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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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走死在岁月里
- 2021-01-28 04:09
劳动合同属于广义的民事合同。我国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称雇用(佣)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则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障、福利等权利和待遇。因此,在合同法范筹,劳动合同与民商合同相比,劳动合同除具有合同法的一般特征外,劳动合同有自己独立的法律特征:
(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是指依法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在我国境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方式确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显然《劳动合同法》第2条将这个特定的主体——用人单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了。
(二)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一方去,成为该单位的职工,享受和承担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利也有义务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的职工,把他们的个人劳动组织到集体劳动中去。双方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了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职责上的从属关系。这种职责上的从属关系,使得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既是劳动权利主体,也是劳动义务主体,反映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就具有了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的特征,即劳动者的权利就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而劳动者的义务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双方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的特征决定了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专项培训费用、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竞业限制条款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三)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
双务性表现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都负有义务,即劳动者有完成工作任务,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安全卫生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其他保护性条件等义务。有偿性表现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履行义务都有特定的物质性回报,即劳动者以提供劳动为条件获得工资收入和其他待遇;用人单位则以支付工资报酬等为条件获取对劳动力资源的利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成果。诺成性表现为:劳动合同只需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除法律对某些劳动合同有特殊要求外,不需要有实际的行为要件。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交付“定金”、“保证金(物)”、“抵押金(物)”等,这种做法是违背劳动合同的若成属性的,也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84条: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四)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劳动者因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而附带产生了劳动者的直系亲属依法享有一定的物质帮助权。如若劳动者因生育、年老、患病、工伤、残废、死亡等原因,部分或全部、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不仅要对劳动者本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劳动者享有的这种物质帮助权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反映在劳动合同中则体现为: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的条款,而这些条款的内容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的上述特征使得劳动合同与具有劳动内容的民事合同(如加工承揽合同)有所区别。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称雇用(佣)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则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障、福利等权利和待遇。因此,在合同法范筹,劳动合同与民商合同相比,劳动合同除具有合同法的一般特征外,劳动合同有自己独立的法律特征:
(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是指依法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在我国境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方式确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显然《劳动合同法》第2条将这个特定的主体——用人单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了。
(二)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一方去,成为该单位的职工,享受和承担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利也有义务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的职工,把他们的个人劳动组织到集体劳动中去。双方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了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职责上的从属关系。这种职责上的从属关系,使得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既是劳动权利主体,也是劳动义务主体,反映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就具有了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的特征,即劳动者的权利就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而劳动者的义务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双方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的特征决定了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专项培训费用、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竞业限制条款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三)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
双务性表现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都负有义务,即劳动者有完成工作任务,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安全卫生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其他保护性条件等义务。有偿性表现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履行义务都有特定的物质性回报,即劳动者以提供劳动为条件获得工资收入和其他待遇;用人单位则以支付工资报酬等为条件获取对劳动力资源的利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成果。诺成性表现为:劳动合同只需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除法律对某些劳动合同有特殊要求外,不需要有实际的行为要件。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交付“定金”、“保证金(物)”、“抵押金(物)”等,这种做法是违背劳动合同的若成属性的,也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84条: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四)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劳动者因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而附带产生了劳动者的直系亲属依法享有一定的物质帮助权。如若劳动者因生育、年老、患病、工伤、残废、死亡等原因,部分或全部、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不仅要对劳动者本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劳动者享有的这种物质帮助权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反映在劳动合同中则体现为: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的条款,而这些条款的内容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的上述特征使得劳动合同与具有劳动内容的民事合同(如加工承揽合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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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杯酒困英雄
- 2021-01-28 05:44
劳动合同属于广义上的民事合同,但劳动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毕竟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受《合同法》调整,《合同法》是私法,对于合同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不加干涉,但是《劳动合同法》具有公法特性,其立法本意是平衡劳资利益,特别是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如果不对劳动关系中的一些事项作明确规定,而是任由劳资双方合同约定,将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劳动者求职、签约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补偿金等众多事项和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以此约束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约定。同样的道理,诸如“双方约定不签合同不办保险,后果由劳动者自负”、“发生工伤,责任自负”等事先免责条款,都与立法精神相悖,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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