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按照规定,外方可以在约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的前提下,回收其投资
我的问题是:
1、如果企业在会计核算上是亏损的(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外方是不是不能提前回收其投资?
2、中方能否在外方回收其投资以后,也回收中方的投资?(是否有先例,或者是否合法?)
回收其投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问题?
答案:2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24 03:32
- 提问者网友:沦陷
- 2021-04-23 03:16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荒野風
- 2021-04-23 04:55
如果企业存在亏损,那么外方收回投资的期限可以延长,这具体双方可以进行协商。中方不叫做收回投资,是在外方收回投资后,企业赢利后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不甚了了
- 2021-04-23 05:13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法定条件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收回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收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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