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满意水果店”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未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2008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标价额为18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因该合伙企业流动资产不足,向银行贷款15万元。
经查:
(1)满意水果店的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2)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收益的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按照规定应该如何确定?
(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
(3)如果银行对该合伙企业行使债券,应如何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