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某年,山西某县公安局接到一起诽谤案,在侦察该案时,怀疑某地区工业局的打字员陈某有作案 嫌疑,决定对她进行收容审查。一天早上,当陈上班时,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身着便衣,未出示任何法律手 续,借故将陈骗出机关大楼,推上等在楼下的吉普车,押至派出所,并让她在传呼证上签名,将她秘密收 审,以后又转移至公安局看守所。在收容审查期间,公安局多次询问陈有没有打印匿名信,陈都否认。20 天后,公安局以“暂查不清,有待进一步调查”为由,将陈释放。陈在被收审期间,因为受到惊吓,出现 胸憋、心慌、恶心、头痛、头晕等症状,经医院诊断患了“神经功能症”。陈被释放后,向法院起诉,请 求法院依法撤消被告的收容审查决定,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因此而 受到的误工、医疗的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收容审查决定既违反法定程序,又滥用职权,原告 不属于有关法规规定的收容审查的对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担承对陈的侵权赔偿 责任。最后,被告被判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4913元。试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理论,加以分析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