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庭审过程?
答案:2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1 18:37
- 提问者网友:活着好累
- 2021-02-11 06:59
离婚案件庭审过程?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平生事
- 2021-02-11 08:31
审理前的准备
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起诉状、答辩状副本。(民诉第113条)
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
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进行勘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当事人的追加。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或者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开庭审理
审理前的准备
①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用传票)和其他的诉讼参与人(用通知书)。传票和通知书应写明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否则当事人以及其他的诉讼参与人有权不出庭,法院对此不能采用拘传,视为撤诉、缺席判决等方法处理。)
②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③准备开庭。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然后宣布法庭纪律。
④正式开庭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之法庭调查阶段
按下列顺序进行:①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②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③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意见。
④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⑤审判人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⑥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⑦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⑧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⑨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人员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一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
⑩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人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之法庭辩论阶段
①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②法庭辩论由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言。一轮辩护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下一轮辩论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
③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④法庭终结时,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求各方的最后意见,给当事人再一次阐述自己观点和意见的机会。至此,法庭辩论即告终结。
⑤法庭辩论终结,审判人员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之评议宣判阶段
民事判决,是指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后,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对案件中的民事问题依法作出的结论性判定(必须书面)。
法律效力: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遵守,法院不能随意改变;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或理由,提出上诉或再次提起诉讼;如不执行生铲判决,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就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司法判定。(一般应书面,也可以口头)
裁定适用范围:①不予受理。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③驳回起诉。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⑤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⑥中止或终结诉讼。⑦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⑧中止或终结执行。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⑩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⑾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由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改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判;※ 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督促程序中,申请人申请不成立的,驳回申请;※ 经公示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后,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裁定等。
民事决定,是法院在诉讼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断。(决定可以书面,可以口头,法院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实施罚款和拘留措施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适用范围:①适用处理有关回避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方面的问题(对这种决定准许与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申请复议一次)。②适用于处理法院内部工作关系方面的问题。
例如,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顺延耽误诉讼期间的申请;又如,解决当事人提出的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起诉状、答辩状副本。(民诉第113条)
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
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进行勘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当事人的追加。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或者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开庭审理
审理前的准备
①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用传票)和其他的诉讼参与人(用通知书)。传票和通知书应写明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否则当事人以及其他的诉讼参与人有权不出庭,法院对此不能采用拘传,视为撤诉、缺席判决等方法处理。)
②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③准备开庭。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然后宣布法庭纪律。
④正式开庭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之法庭调查阶段
按下列顺序进行:①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②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③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意见。
④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⑤审判人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⑥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⑦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⑧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⑨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人员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一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
⑩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人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之法庭辩论阶段
①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②法庭辩论由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言。一轮辩护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下一轮辩论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
③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④法庭终结时,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求各方的最后意见,给当事人再一次阐述自己观点和意见的机会。至此,法庭辩论即告终结。
⑤法庭辩论终结,审判人员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之评议宣判阶段
民事判决,是指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后,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对案件中的民事问题依法作出的结论性判定(必须书面)。
法律效力: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遵守,法院不能随意改变;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或理由,提出上诉或再次提起诉讼;如不执行生铲判决,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就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司法判定。(一般应书面,也可以口头)
裁定适用范围:①不予受理。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③驳回起诉。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⑤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⑥中止或终结诉讼。⑦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⑧中止或终结执行。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⑩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⑾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由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改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判;※ 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督促程序中,申请人申请不成立的,驳回申请;※ 经公示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后,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裁定等。
民事决定,是法院在诉讼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断。(决定可以书面,可以口头,法院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实施罚款和拘留措施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适用范围:①适用处理有关回避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方面的问题(对这种决定准许与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申请复议一次)。②适用于处理法院内部工作关系方面的问题。
例如,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顺延耽误诉讼期间的申请;又如,解决当事人提出的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孤老序
- 2021-02-11 09:18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谁是过错方的辩论。
庭审辩论应该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并且在发表自己的意见时,对于每一个争议焦点论点的陈述,都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不可进行长篇大论,否则法官也可能听糊涂了。
针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发表辩论意见,一般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五大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说,原、被告一方,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针对以上五个方面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辩论。
婚姻基础方面,主要指双方是否自由恋爱,以及恋爱接触的时间长短,双方恋爱期间的感情如何等方面进行辩论。
婚后感情方面,主要指结婚以后,双方夫妻的感情生活如何,是不是经常吵闹,甚至发生激烈的冲突等情况。
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指造成现在夫妻之间存在矛盾或裂痕的原因是什么,是由于第三者的介入,还是双方人生观念不同,还是性格的严重不和导致的。
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指夫妻关系现在情况如何,是否分居,是否依然同居一室,同吃同住等。
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分歧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调和,是不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使夫妻重归于好。
谁是过错方,一般在离婚案件中也是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过错有婚姻不忠实行为、家庭暴力、恶习三种。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无过错方,而对方有过错,在财产分割甚至子女抚养方面,都可能会居于一定的优势。
· 2
子女抚养方面的辩论。
子女抚养方面,法律猫提醒,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其一,孩子的年龄。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其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10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其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 3
财产分割方面的辩论。
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就是等分。当然,在处理具体案情时,还要考虑到财产的来源、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等因素。这些听起来好像很简单,但在实践中却可能是极为复杂的。一个离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一般要解决二个问题,或者说,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焦点中有二个关键点:
其一,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在离婚案件中,原、被告有哪些共同财产,可能是案件争议的最大焦点之一。比如说,原告可能会说被告隐匿了共同存款,再比如,对于房产是不是于共同财产或是不是全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可能存在分歧;再比如,对于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共同债务夫妻意见相左等等,都是共同财产范围不能明确确定的表现。
其二,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也就是说,在明确了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何分割这些共同财产也可能会是原被告的一个争议焦点。举个例子来说,离婚分割财产就象分蛋糕,首先要解决要分的蛋糕有多大,是10寸的,还是10寸的。如果经过举证,或协商,双方一致认为要分的蛋糕是10寸的,接下来是这个蛋糕如何分切,是一人一半,还是男的小半女的大半,小半小多少,大半大多少,都可能是接下来的争议。
法庭辩论一般有两轮,第一轮一般所需的时间较长,一般会在10分钟之内。第二轮是针对第一轮双方提出的观点进行的进一步辩论,一般时间不会太长,一般在5分钟之内。如果第一轮辩论结束后,对方没有什么大的、或另外明确的辩论意见,建议让当事人进行第二论的辩论发言,让其将自己对婚姻感情的看法,对夫妻关系的看法,以及对其它争议的焦点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必要时,可以掺入一些自己真实的感情流露,这样,使法官可以直接感受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不必从律师或其代理人处获得这些信息。
我要举报
如以上问答信息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