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3年12月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合同协议交房的日期是2005年12月交还给我们,从2003年到2007年6月,开发商按时发给我们房屋拆迁补偿费,我们叫过渡费。担是2007年7月到今2010年8月,一直没给我们。按照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50%;逾期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75%;逾期二年不满三年的增加100%;逾期三年以上的拆迁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0%。按规定,2007年就是逾期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75%,2008年就是逾期二年不满三年的增加100%,2009年和2010年到8月就是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0%。
可是今天我们通知我们接房,开发商2009年和2010年全按增加200%给予我们计算。并说这是遵义市政府的决定。我们要文件看,开发商说有。可我们就是没有看到。开发商说能还给我们房屋就已经是不错了。
我想请问:
1 :现在金苑商贸城开发公司以他们是问题楼盘为由,不完全执行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我们拆迁人进行补偿。
2: 金苑商贸城开发公司说是遵义市人民政府规定:2009年和2010年全按增加200%给予我们计算。这样的算法他们是对的吗。
3;我们现在起诉金苑商贸城开发公司。遵义市人民法院不受理,我们没地方打官司。我们如何办才好。
4; 遵义市政府的决定能大于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