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和人权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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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2 02:53
- 提问者网友:杀手的诗
- 2021-02-21 03:16
人格权和人权什么关系?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忘川信使
- 2021-02-21 04:41
人格是人权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人格,人权就无从谈起,成了无源之水。人格在前面已经有很多阐述,在此不再累述。在自然法理念看来,人权是人格的必然要求,是人格的应有之意。没有人格的人权的是不存在的,但有了人格,并不必然地会享有充分的人权,比如说奴隶,有人格,但人权却受到巨大的压制和剥夺,仅仅保留着维持生存的程度。为了说明人格与人权的关系,我来做个比喻,假如人是一座房子,那么人格就是这座房的地基,人权就是这座房的房间,没有地基,这座房盖不起来,有了地基,房间可以盖的很豪华,也可以很朴实,像奴隶,“房间”就是很简陋的。可以看出,一座房主要是由地基和房间组成的,有这两者,才能成其为房屋,同样,有人格有人权才能成其为一个人,不享有充分的人权,就是对自然的强奸。当然,这个比喻不是很完善,地基是人为的,但人格是自然的,除了要人来怀孕来生外,这不妨理解为是一个自然事件。 人权是人格的应有之意,那么人权又有哪些内容呢?我认为人权有两大部分,一是自然权利,另一是法律权利。自然权利是先天性的,可以自主决定,比如说吃穿住行方面的。但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即使是自然权利,也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要彼此之间互相尊重,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要遵守共同的准则。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彼此并没有相互的管辖权,更没有处罚权。 补充回答: 人格权应该含有以下几层含义:一、人格权应该包含人与人之间相互独立的地位这一含义。按照现在人格权的观点,人格权应该包含自然人人格权与法人人格权,虽然现在也存在着“法人人格否定说”这一种观点,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人也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各样的民事活动,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因此,承认法人的人格权是对现实生活的承认。二、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这一说法,也即是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
人权是指人按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在社会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由度。
首先,人权是一种权利。但是仅仅这样说仍不准确,因为它易于遭到动物保护主义者的攻击。后者批评说,将权利仅仅局限于人类的说法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思维方式,实际上不仅是人,而且应当是动物、植物,甚至整个宇宙都应拥有如人那样受到保护的权利。依此“动物权利”思路,也就有了“植物权利”等一切有机物权利和“矿物权利”“空气权利”等一切无机物权利这样的类推。然而无论“动物权利”倡导者怎样论证,他们所讲的权利在本质上仍是人的权利。保护动物和关注生态文明建设体现了人文主义的“终极关怀”精神,其最终目的仍在于保护社会可持续性发展,即人的发展的权利。
其次,人权指的是人的权利。
再次,人权强调的是人在其生存和发展中依其自然性和社会性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它是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个体性和群体性的统一。这有两层含义:一是个人在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条件中是自主的,二是个人在其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中与他人是平等的。换言之,自主性和平等性是人权的基本特性。从历史上看,人权从来就不仅仅只是个人的事,它的存在形式或状况及其实现方式是特定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的体现。
人权的分类:个体人权、集体人权和国家权利 .
人权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分类。如,可以依主体分类为个体人权(公民权利)、集体人权(一般社会群体权利和民族自治权)和国家权利(主权 );可依内容分类为生存权、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权。
人权是指人按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在社会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由度。
首先,人权是一种权利。但是仅仅这样说仍不准确,因为它易于遭到动物保护主义者的攻击。后者批评说,将权利仅仅局限于人类的说法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思维方式,实际上不仅是人,而且应当是动物、植物,甚至整个宇宙都应拥有如人那样受到保护的权利。依此“动物权利”思路,也就有了“植物权利”等一切有机物权利和“矿物权利”“空气权利”等一切无机物权利这样的类推。然而无论“动物权利”倡导者怎样论证,他们所讲的权利在本质上仍是人的权利。保护动物和关注生态文明建设体现了人文主义的“终极关怀”精神,其最终目的仍在于保护社会可持续性发展,即人的发展的权利。
其次,人权指的是人的权利。
再次,人权强调的是人在其生存和发展中依其自然性和社会性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它是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个体性和群体性的统一。这有两层含义:一是个人在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条件中是自主的,二是个人在其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中与他人是平等的。换言之,自主性和平等性是人权的基本特性。从历史上看,人权从来就不仅仅只是个人的事,它的存在形式或状况及其实现方式是特定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的体现。
人权的分类:个体人权、集体人权和国家权利 .
人权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分类。如,可以依主体分类为个体人权(公民权利)、集体人权(一般社会群体权利和民族自治权)和国家权利(主权 );可依内容分类为生存权、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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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佘樂
- 2021-02-21 05:46
人格是人权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人格,人权就无从谈起,成了无源之水。人格在前面已经有很多阐述,在此不再累述。在自然法理念看来,人权是人格的必然要求,是人格的应有之意。没有人格的人权的是不存在的,但有了人格,并不必然地会享有充分的人权,比如说奴隶,有人格,但人权却受到巨大的压制和剥夺,仅仅保留着维持生存的程度。为了说明人格与人权的关系,我来做个比喻,假如人是一座房子,那么人格就是这座房的地基,人权就是这座房的房间,没有地基,这座房盖不起来,有了地基,房间可以盖的很豪华,也可以很朴实,像奴隶,“房间”就是很简陋的。可以看出,一座房主要是由地基和房间组成的,有这两者,才能成其为房屋,同样,有人格有人权才能成其为一个人,不享有充分的人权,就是对自然的强奸。当然,这个比喻不是很完善,地基是人为的,但人格是自然的,除了要人来怀孕来生外,这不妨理解为是一个自然事件。 人权是人格的应有之意,那么人权又有哪些内容呢?我认为人权有两大部分,一是自然权利,另一是法律权利。自然权利是先天性的,可以自主决定,比如说吃穿住行方面的。但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即使是自然权利,也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要彼此之间互相尊重,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要遵守共同的准则。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彼此并没有相互的管辖权,更没有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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