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社保是不是一惯性牵连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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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7-30 13:12
- 提问者网友:一抹荒凉废墟
- 2021-07-30 01:50
本人是于2008年3月签定劳动合同一年 到期是2009年3月 之后就一直没有签过合同。2009年10月辞工后 想去退社保 上网查询社保历史缴费记录发现社保只交到3月份 而每个月工资条上都有社保扣费记录 我签合同是一年 交社保费也是一年 后来半年的社保扣除费都没交社保局 而工资条上都写有交了 我想问一问;劳动合同跟社保是不是连在一起的概念? 我多交是半年社保是不是被公司吞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洒脱疯子
- 2021-07-30 02:38
不管是否签了劳动合同,只要在单位实际上班了,单位就应该给交社保。如你所述,单位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你交的后半年社保,单位应全额退还,并承担相应赔偿。你还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的下述条款,要求单位给予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你先搜集相关证据,然后到地方劳动局维权。当然,这种事情的举证责任在单位,让你搜集证据,是为了更有利于自己。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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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妄饮晩冬酒
- 2021-07-30 05:43
哈哈,国企还是这点好啊。私营企业,工人就是奢求了,什么社保,准时发工资就不错了
- 2楼网友:骨子里都是戏
- 2021-07-30 05:38
社保是根据劳动者与单位所签的劳动合同日期来缴纳的,单位应在所签合同的第一个月开始给员工缴纳社保
- 3楼网友:逐風
- 2021-07-30 04:25
你可以问问公司,那着公司有交的字据咨询劳动局有关部门
- 4楼网友:神的生死簿
- 2021-07-30 03:06
是连在一起的,这种情况可以到社保局起诉,依法单位应该将所欠的缴费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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