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和我嫂子协商离婚(就是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不成,但我嫂子不知为何坚持要拖到明年,我哥准备到法院起诉离婚。我哥是原告,我嫂子是被告。
但我嫂子户口不在我们这里(昆明),法院说要我哥去嫂子户口(大理)所在地法院起诉。可是我嫂子离开家乡好多年了,一直在外打工,没有固定住址,可否由我们的户口所在地法院受理(原告户口所在地法院)受理。不知道有没有说清楚
关于原告户口所在地法院受理离婚诉讼
答案:5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14 06:02
- 提问者网友:書生途
- 2021-05-13 08:15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玩世
- 2021-05-13 08:57
不成。
这是民法诉讼“原告就被告”原则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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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山有枢
- 2021-05-13 10:57
1、 对于你哥哥的情况可以选择婚姻缔结地、住所地、居住地法院起诉,不需要去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
2、婚姻案件,一般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管辖容易确定。但在以下五种特殊情况下除外,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婚姻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形,指下面的情况之一: (一)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三)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四)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五)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
对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起诉离婚时,应当提供有关被告去向的证明材料。如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被宣告失踪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失踪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裁判文书。
- 2楼网友:爱难随人意
- 2021-05-13 10:02
此种情况可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不知被告下落可公告送达。
- 3楼网友:第幾種人
- 2021-05-13 09:25
民事诉讼法规定正常的是原告就被告,但有例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1年以上原告起诉的离婚案件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可在原告法院起诉,本案显然不符,这是可在原告法院起诉起诉的一种情形,剩下的就是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可在原告法院起诉 又不符合。
- 4楼网友:归鹤鸣
- 2021-05-13 09:05
法院给你说的有是正确的,由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你嫂子在你们那里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可以由当地居委会或者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也可以由你们当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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