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上面说工资是900.但当时实际工资是1200,后面经过全公司增加工资300,个人增加工作量增加了200,到现在的工资1700.但工资单上是这样写的.基本工资900,岗位津贴650,餐贴100.全勤奖50,合计1700(扣除社保104),实际收入为1596,
今天去问了经济开放区的街道办事处.他们对周末加班工资的解释说,1700减去最低工资保障(嘉兴地区)850,多出来的850都可以看成加班费用的,这样算的,每个月的4天加班费用基本可以无视掉了
请问这样算合理不?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上面说工资是900.但当时实际工资是1200,后面经过全公司增加工资300,个人增加工作量增加了200,到现在的工资1700.但工资单上是这样写的.基本工资900,岗位津贴650,餐贴100.全勤奖50,合计1700(扣除社保104),实际收入为1596,
今天去问了经济开放区的街道办事处.他们对周末加班工资的解释说,1700减去最低工资保障(嘉兴地区)850,多出来的850都可以看成加班费用的,这样算的,每个月的4天加班费用基本可以无视掉了
请问这样算合理不?
很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