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代社会理与法的关系
- 提问者网友:山高云阔
- 2021-04-19 14:26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罪歌
- 2021-04-19 15:31
一、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法治尽管自身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它依然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所能够找到的最好的、现实的制度设计。笔者认为,和谐社会本身至少应包含以下法治内容:
首先,充分保障公民权利。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它要求必须建立、完善法律制度从而为公民提供充分表达意愿的渠道、提供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机制,依法保障公民权利。
2.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保障。实现社会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刻根基,社会公正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从根本上说,最重要的是社会分配的公正和社会矫正的公正即司法公正,前者有利于预防冲突、减少矛盾,而后者则是当矛盾演变为法律冲突时及时化解纠纷、消除矛盾。 三、和谐社会并不等同于法治社会
必须指出,法治并非和谐社会的充分必要条件,法治社会并不等同于和谐社会。
首先,尽管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目标一致,都旨在追求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但和谐社会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和谐社会要求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协调一致,要求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昌明与文化的繁荣协调一致,要求人际关系与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和谐、稳定,社会发展是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
其次,和谐社会是对法治自身局限性的矫正与调适。同任何事物一样,法治也有局限性。其一,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除了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道德、文化、教育、习惯、传统、舆论、宗教等手段。法也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党规、政纪、道德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的规章、守则、文明公约、乡规民约、职业公约等皆是社会规范。
其二,“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适用,更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法律的实现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等的配合。其三,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之间的矛盾。法律具有抽象性、稳定性的特征,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却是具体的、复杂多变,千态万状,制定一个包罗万象、永久适用的法律只能是一个空想,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漏洞、空隙等情况在所难免。其四,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适用法律的前提是确定事实,但现实中囿于人类现有的认知能力,总有些事实在客观上是无法确定的,因而也就无从适用法律。
再次,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化、外化的规范,要求必须使用强制性手段为自己开辟道路,由此决定了法律手段有时过于刚性,难以全面地兼顾情理。如果法律不被人们从内心去信仰,就会使法治在实践中遇到无法克服的障碍。
3.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层次性和渐进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科学命题的提出,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