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房风险有多大如何看待这种风险?谁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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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0-09 19:55
- 提问者网友:留有余香
- 2021-10-09 06:14
借名购房风险有多大如何看待这种风险?谁晓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胯下狙击手
- 2021-10-09 07:15
钥匙有一定风险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借名购房一般的商品房,该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在一般商品房买卖当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购房人(登记购房人)签订的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法律一般不予干预,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实际购房人有权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当然包括代理买卖房屋。只要双方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比如规避“限购”政策规定,规避二套房的银行贷款利率等),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应具有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人在与登记购房人产生纠纷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确认房产为实际出资人所有。
2.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对于该类合同的效力,我国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判例,有的法院认为该类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实际出资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而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亦不属于法规,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该类合同不应判归无效,合同双方如果能够按照规定补缴税收,合同仍应属有效。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导致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陷入了困境。广西法院系统对于此类纠纷目前尚未给予立案,因此,将导致这类纠纷无法通过法院处理,因此,欲通过借名方式获得相对于市场价格较低的经济适用房的实际出资人应当谨慎为好。对于借名购房者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实际购房人在“出手”前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落得“房财两空”的不良后果。
1.借名购房一般的商品房,该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在一般商品房买卖当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购房人(登记购房人)签订的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法律一般不予干预,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实际购房人有权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当然包括代理买卖房屋。只要双方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比如规避“限购”政策规定,规避二套房的银行贷款利率等),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应具有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人在与登记购房人产生纠纷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确认房产为实际出资人所有。
2.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对于该类合同的效力,我国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判例,有的法院认为该类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实际出资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而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亦不属于法规,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该类合同不应判归无效,合同双方如果能够按照规定补缴税收,合同仍应属有效。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导致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陷入了困境。广西法院系统对于此类纠纷目前尚未给予立案,因此,将导致这类纠纷无法通过法院处理,因此,欲通过借名方式获得相对于市场价格较低的经济适用房的实际出资人应当谨慎为好。对于借名购房者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实际购房人在“出手”前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落得“房财两空”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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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玩家
- 2021-10-09 10:54
中介的做法具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如果您本人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并且与开发商直接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可以避免这种风险。
- 2楼网友:duile
- 2021-10-09 08:03
近年来,受房价、特殊性住房限购政策等影响,借名购房已屡见不鲜,因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发生。随着房价的大幅上涨,一旦登记人反悔,实际购房者面临着无法取得房屋产权的风险。此外,还有一些人借名买具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因借名购买政策性住房违反国家政策,即便双方签订借名协议,此协议也可能会被认定无效。不仅是借名人,登记人在借名给他人购房时,也承担着借名人以自己名义购房和贷款后,若不及时按揭还款,还会影响个人征信的记录。 通常在现实生活中,有那些人会借他人名义买房呢?
1、未达到购房资格但有买房需要的非京籍人员
2、一些已拥有住房为规避限购令的人员
3、条件不符合申请购买经适房的人员
4、两限房甚至其他单位优惠集资房的人员
5、被限制贷款或有想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人员 数据显示,在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中,涉及借名购房纠纷案件占近两成的比重,而在实际的案件诉讼中,仅有不足一成的借名购房者有签署书面借名购房协议,因借名购房的行为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双方基于感情信任,多为口头约定,较少签订书面协议,一旦借名人提出房屋为自己所有,实际出资人的取证过程往往面临困难。 针对借名购房行为存在的风险,建议借名者不要借名购买保障性住房。对于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借名购房人,借名人与登记人应签订书面协议,对出资、房屋的产权归属等作出明确约定,必要时可对协议进行公证。出资人在支付房款时留存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等证据,以防在没有书面协议或房屋登记人对借名买房不予认可时,出资人可以此为依据向对方主张债权、减少损失。 另外对于登记人一方,应就房款支付、贷款偿还以及因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责任义务等事项作明确的书面约定,以防止借名人未能及时还贷导致银行向登记人主张权利时,登记人由此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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