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31日我的钱包丢了,当时就报案了,钱包总价值3000多元,当时公安机关给我立案了。后来在6月份的时候人被逮捕的,当时还有其他受害人也在场,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盗窃,并且犯罪嫌疑人也承认了自己的行为。
但是今天我打电话到检察院内勤部询问得知,这个案子退捕了,让我打其他电话询问详情,再打就是没人接听,而且我也没得到赔偿,当时丢失的东西也没有返还给我。所以想问问在真么情况下盗窃可以退捕?我还有可能得到赔偿么?会不会对他量刑?
今年4月31日我的钱包丢了,当时就报案了,钱包总价值3000多元,当时公安机关给我立案了。后来在6月份的时候人被逮捕的,当时还有其他受害人也在场,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盗窃,并且犯罪嫌疑人也承认了自己的行为。
但是今天我打电话到检察院内勤部询问得知,这个案子退捕了,让我打其他电话询问详情,再打就是没人接听,而且我也没得到赔偿,当时丢失的东西也没有返还给我。所以想问问在真么情况下盗窃可以退捕?我还有可能得到赔偿么?会不会对他量刑?
估计是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因为需要明白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以无法给你更详尽的回答,请谅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公诉你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你的损失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追讨也可以提起刑事附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