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车不收钱叫非法营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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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8 05:55
- 提问者网友:树红树绿
- 2021-02-27 07:50
我从贵阳三桥去绥阳途中、在白云区杷杷凹路口,有俩个人招手、我停下车来、他们问我去那里、我说去绥阳办事、叫我带他们到遵义、我说好、到了遵义的高速公路加宽道、他们俩下车就被红花岗运管所抓住了、把车子给我扣押了、还叫我交罚款款、我不知道怎么办才好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逃夭
- 2021-02-27 08:29
你怎么知道是非营运? 你说的“非营运”是不是行车证上的使用性质一项? 其实这个“非营运”根本没有任何作用, 因为“营运”和“非营运”交警部门无权认定,是由交通运政部门认定的。 不要拿这个“非营运”跟人家执法人员叫板,你不占理!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有你哪都是故乡
- 2021-02-27 08:54
律达网:
不需要的
《合同法》
第290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302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附法院判例:
关于田桂花等乘客明知三轮车是非法营运车辆存在风险仍要搭乘,应否对事故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法律依据体现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则为无过错责任。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中,被告张某、黄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而乘客田桂花等人在事故中无责任,而事故造成的损害的赔偿则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田桂花等人虽然知道乘坐“非法营运”的被告张某驾驶的正三轮车存在一定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即使这种“风险”存在,亦在搭载与乘坐行为发生时已“转嫁”到驾驶人张某身上。故被告黄某主张乘客自身应需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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