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要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我想问一下您 相关依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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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1 04:04
- 提问者网友:聂風
- 2021-02-20 20:08
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要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我想问一下您 相关依据是什么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躲不过心动
- 2021-02-20 20:17
您好:
依据《条例》第三十五条最后一款,这款规定的核心就是: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是享受养老保险还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来劳动部1996年的266文就是继续享受工伤保险的思路。后来立法部门认为,工伤保险津贴只是对工伤职工收入损失的替代补偿,退休后的人员原则上不属于劳动就业人员,再继续发放伤残津贴似乎有些过度补偿;在明确工伤职工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低于养老保险的部分就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到了82年全国的用人单位和城镇都参加了养老保险后266号文中的规定显现出的问题难以解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于企业的劳动关系,这样就终止了工伤职工的医保,账户里的余额难以为继工伤职工的治疗,因此,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医保的责任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您的问题中“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要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我想问一下您 相关依据是什么呢?”的“缴纳养老保险”应为基本医疗保险。
依据《条例》第三十五条最后一款,这款规定的核心就是: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是享受养老保险还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来劳动部1996年的266文就是继续享受工伤保险的思路。后来立法部门认为,工伤保险津贴只是对工伤职工收入损失的替代补偿,退休后的人员原则上不属于劳动就业人员,再继续发放伤残津贴似乎有些过度补偿;在明确工伤职工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低于养老保险的部分就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到了82年全国的用人单位和城镇都参加了养老保险后266号文中的规定显现出的问题难以解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于企业的劳动关系,这样就终止了工伤职工的医保,账户里的余额难以为继工伤职工的治疗,因此,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医保的责任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您的问题中“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要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我想问一下您 相关依据是什么呢?”的“缴纳养老保险”应为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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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等灯
- 2021-02-20 21:05
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本人工资的75%。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导致伤残津贴存在差额的,差额部分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差额计算方式:(前12个月实际平均工资-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75%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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