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下的离职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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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5 02:07
- 提问者网友:孤山下
- 2021-02-14 06:16
本人于2008年中进入一家公司,合同写明公司有缴纳三险一金义务。但是一直拖到2009年底才全部补缴。现在我想离职,请问能不能按照三十七条下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求额外的赔偿。同时公司由于HR的工作问题,乏畅催堆诎瞪挫缺旦画一月份的工资一直没有发给我,可能会在本月底发下来,请问是否可以按照“(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要求相应赔偿。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独行浪子会拥风
- 2021-02-14 06:39
1.公司已经全部补缴的就不能再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2.一般来说公司有特殊原因导致工资不能及时发放的,法律也不大支持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在公司故意违法拖欠工资的情况下,法律才支持要求经济补偿金。
所以你的乏畅催堆诎瞪挫缺旦画这两条理由都不充分,几乎不可能得到经济补偿金。不能字面化理解法律条款的。
2.一般来说公司有特殊原因导致工资不能及时发放的,法律也不大支持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在公司故意违法拖欠工资的情况下,法律才支持要求经济补偿金。
所以你的乏畅催堆诎瞪挫缺旦画这两条理由都不充分,几乎不可能得到经济补偿金。不能字面化理解法律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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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独行浪子会拥风
- 2021-02-14 10:59
你公司已为你补缴了三险一金,就不适用第三十七条(三)的规定。
但你离职当月的工资你可以要求单位一次性给你,如其不同意给你,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 2楼网友:猎心人
- 2021-02-14 09:42
针对保险的问题,你的要求毫无道理。
针对拖欠的工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放映投诉。
- 3楼网友:佘樂
- 2021-02-14 09:07
可向劳动委员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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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网友:独钓一江月
- 2021-02-14 08:02
若单位降低了劳动条件(劳动待遇),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单位维持或者提高了劳动条件(劳动待遇),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5楼网友:何以畏孤独
- 2021-02-14 06:45
公司已经补缴了,所以对你未造成损失,你不能主张补偿。
如果公司有特殊愿意晚发工资而不是不发或者恶意拖欠的话,法律也不会乏畅催堆诎瞪挫缺旦画支持你要补偿金,除非你举证公司恶意拖欠或者克扣工资。
法律不是像你说的那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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