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可以一夫多妻吗?为什么在《溏心风暴》中可以有2个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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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18 08:33
- 提问者网友:最美的风景
- 2021-04-17 10:11
香港可以一夫多妻吗?为什么在《溏心风暴》中可以有2个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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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洎扰庸人
- 2021-04-17 11:53
内容有点复杂。。。慢慢看吧 本条例旨在就旧式婚姻、妾侍制度、新式婚姻、婚姻的解除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第1条 简称版本
第I部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婚姻制度改革条例》。
第2条 释义版本日期01/07/1997
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4号第3条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中国法律与习俗”(Chineselawandcustom)指在紧接1843年4月5日之前曾适用于在香港居住的华人的中国法律与习俗;
“指定日期”(appointedday)指1971年10月7日;(由1999年第34号第3条代替)
“指明公职人员”(designatedpublicofficer)指为施行第V部而由行政长官根据第22条指明的公职人员;(由1999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登记官”(Registrar)指根据《婚姻条例》(第181章)第3条委任的婚姻登记官及任何副婚姻登记官;
“新式婚姻”(modernmarriage)指于指定日期前,在2名或多名见证人在场下,在香港作为新式婚姻而以公开仪式举行婚礼的婚姻;
“认可婚姻”(validatedmarriage)指藉第8条有效的新式婚姻;
“旧式婚姻”(customarymarriage)指按照第7条在香港举行婚礼的婚姻;
“旧式婚姻的双方”(partiestoacustomarymarriage)指丈夫及正妻,而不论正妻是否为结发妻或填房;又为免生疑问,“旧式婚姻的一方”(partytoacustomarymarriage)并不包括妾侍在内。
第4条 于指定日期及该日以后缔结的婚姻属一夫一妻制版本
第II部于指定日期及该日以后缔结的婚姻
凡于指定日期或该日以后在香港缔结的婚姻须意指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他人介入,而且只可按照《婚姻条例》(第181章)而缔结。
第5条 于指定日期及该日以后不准取得妾侍地位版本
(1)于指定日期或该日以后,男人不得纳妾,女人亦不准取得妾侍地位。
(2)第(1)款不得在任何方面影响以下事宜—
(a)于指定日期前获合法纳娶为妾侍者的地位或权利;或
(b)于指定日期前获合法纳娶为妾侍者所生子女的地位或权利,不论该子女是否于指定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出生。
第6条 不得缔结兼祧婚姻版本
(1)于指定日期或该日以后,任何人均不得缔结兼祧婚姻。
(2)第(1)款不得在任何方面影响以下事宜—
(a)于指定日期前合法缔结兼祧婚姻的任何一方的地位或权利;
(b)于指定日期前缔结兼祧婚姻的双方所生子女的地位或权利,不论该子女是否于指定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出生。
第7条 旧式婚姻版本
第III部旧式及新式婚姻
(1)就本条例而言,凡于指定日期前按照中国法律与习俗在香港举行婚礼者,即构成旧式婚姻。
(2)凡于指定日期前在香港所举行的婚礼,如按照以下地方当时接受为举行婚礼的适当传统中国习俗而举行,则该婚礼须当作符合中国法律与习俗—
(a)在香港内举行婚礼的地方
(b)婚姻任何一方家庭承认是其家庭原籍的地方。
(3)现宣布受中国法律与习俗约束人士所缔结的旧式婚姻为有效婚姻。
第8条 新式婚姻的认可版本
除第14条另有规定外,凡男女双方于指定日期前在香港举行作为新式婚姻的婚礼,而结婚时双方均已足16岁,且从未与他人结婚者,则该婚姻即属有效婚姻,而且须当作由举行婚礼时起有效,纵使有以下情形亦然—
(a)双方或其中一方本身所受约束的法律及信奉的宗教是中国法律与习俗,而该婚姻为中国法律与习俗所禁止,或不符合中国法律与习俗
第1条 简称版本
第I部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婚姻制度改革条例》。
第2条 释义版本日期01/07/1997
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34号第3条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中国法律与习俗”(Chineselawandcustom)指在紧接1843年4月5日之前曾适用于在香港居住的华人的中国法律与习俗;
“指定日期”(appointedday)指1971年10月7日;(由1999年第34号第3条代替)
“指明公职人员”(designatedpublicofficer)指为施行第V部而由行政长官根据第22条指明的公职人员;(由1999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登记官”(Registrar)指根据《婚姻条例》(第181章)第3条委任的婚姻登记官及任何副婚姻登记官;
“新式婚姻”(modernmarriage)指于指定日期前,在2名或多名见证人在场下,在香港作为新式婚姻而以公开仪式举行婚礼的婚姻;
“认可婚姻”(validatedmarriage)指藉第8条有效的新式婚姻;
“旧式婚姻”(customarymarriage)指按照第7条在香港举行婚礼的婚姻;
“旧式婚姻的双方”(partiestoacustomarymarriage)指丈夫及正妻,而不论正妻是否为结发妻或填房;又为免生疑问,“旧式婚姻的一方”(partytoacustomarymarriage)并不包括妾侍在内。
第4条 于指定日期及该日以后缔结的婚姻属一夫一妻制版本
第II部于指定日期及该日以后缔结的婚姻
凡于指定日期或该日以后在香港缔结的婚姻须意指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他人介入,而且只可按照《婚姻条例》(第181章)而缔结。
第5条 于指定日期及该日以后不准取得妾侍地位版本
(1)于指定日期或该日以后,男人不得纳妾,女人亦不准取得妾侍地位。
(2)第(1)款不得在任何方面影响以下事宜—
(a)于指定日期前获合法纳娶为妾侍者的地位或权利;或
(b)于指定日期前获合法纳娶为妾侍者所生子女的地位或权利,不论该子女是否于指定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出生。
第6条 不得缔结兼祧婚姻版本
(1)于指定日期或该日以后,任何人均不得缔结兼祧婚姻。
(2)第(1)款不得在任何方面影响以下事宜—
(a)于指定日期前合法缔结兼祧婚姻的任何一方的地位或权利;
(b)于指定日期前缔结兼祧婚姻的双方所生子女的地位或权利,不论该子女是否于指定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出生。
第7条 旧式婚姻版本
第III部旧式及新式婚姻
(1)就本条例而言,凡于指定日期前按照中国法律与习俗在香港举行婚礼者,即构成旧式婚姻。
(2)凡于指定日期前在香港所举行的婚礼,如按照以下地方当时接受为举行婚礼的适当传统中国习俗而举行,则该婚礼须当作符合中国法律与习俗—
(a)在香港内举行婚礼的地方
(b)婚姻任何一方家庭承认是其家庭原籍的地方。
(3)现宣布受中国法律与习俗约束人士所缔结的旧式婚姻为有效婚姻。
第8条 新式婚姻的认可版本
除第14条另有规定外,凡男女双方于指定日期前在香港举行作为新式婚姻的婚礼,而结婚时双方均已足16岁,且从未与他人结婚者,则该婚姻即属有效婚姻,而且须当作由举行婚礼时起有效,纵使有以下情形亦然—
(a)双方或其中一方本身所受约束的法律及信奉的宗教是中国法律与习俗,而该婚姻为中国法律与习俗所禁止,或不符合中国法律与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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