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购得土地,婚后建房,婚后取得土地证和房产证。土地证男方一人名字,房产证二人名字。
咨询了几个律师。有两种观念:
1,都属于共有财产。因为婚后办出房产证是两个人的名字,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土地也是共有。
2,土地是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9条,婚前财产婚后如果有做出书面约定的,则转化为共有财产。虽然房产证可以认定为约定,但是也仅仅是约定了房产部分。土地并没有任何约定。根据婚前财产永远为个人所有,土地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且不随房产证的办出而转化为共有财产。所以土地应归男方所有。房产为共有财产,作评估价值后再行分割。
这个官司现一审已判,(购买土地的发票合同及证人都证明土地是婚前个人购买)法官在承认土地是婚前财产的情况下,适用了地随房走的原则,把土地和房产都当做是共用财产来进行的分割。但是在分割时,因为土地是男方一人购买,所以男方给予多分。(房子是2间5层楼:1楼是2间店面,2-5楼均为套间,楼梯只有一条)男方判得1楼店面房及3楼4楼,女方判得2楼及5楼,楼梯共有。
请问:
1,土地和房产哪部分属于婚前财产?
2,土地会随房产证的办出而转化为共有财产吗?
3,地随房走的原则在离婚案子中适用吗?(用了此原则就体现不了新婚姻法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精神。)
4,如上判决公平吗?需要上诉吗? 如女方上诉,男方应诉,哪方胜率大?
男方婚前购得土地,婚后建房
答案:6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01 12:35
- 提问者网友:疯子也有疯子的情调
- 2021-03-31 22:35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北城痞子
- 2019-10-14 12:04
1、婚前购得土地,所以土地的所有权属于男方;婚后建房,所以房子的所有权属于夫妻共同所有。2、土地不应随着房产证而转化为共同财产。3、适用。因为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女方也有一般的房屋处置权。但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为了保护女方对于房屋的正常使用权,所以使用地随房走的原则。4、上述判决补交公平。女方建议不要上诉,男方心里不平衡可以上诉,但估计大多是浪费时间的行为。女方上诉的话,赢面也几乎等于没。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财产分配,取得结婚证后所得财产一般都是共同财产,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2、双方婚前财产,归各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如果遇到拆迁,同样的土地补偿款属于男方独有,但房屋的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拥有,需要平均分配。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财产分配,取得结婚证后所得财产一般都是共同财产,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2、双方婚前财产,归各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如果遇到拆迁,同样的土地补偿款属于男方独有,但房屋的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拥有,需要平均分配。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野味小生
- 2019-04-21 19:24
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财产,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而已,个人无权随意处置宅基地。如果法院判决分割房屋,只能根据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出每个人的土地分摊面积和公用面积。这就是说法院判决时实际已经将土地也分开了,就不用去论究谁的地多小了!
- 2楼网友:零点过十分
- 2020-09-05 13:44
首先,农村宅基地不是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居民只有使用权。只有国有土地才能流转出售。
其次,我认为土地是丈夫婚前所得的,应该是其个人财产,而房子是婚后所建,而且房产证上也记载两人名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在离婚时,妻子不能分割土地只能分割房屋。根据地随房走,那么妻子在分到半间屋子的情况下,那么土地的使用权也部分归她。但是,这种情况妻子只能居住不能买卖流转房屋,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只有长期的居住权。建议,还是补一点钱给妻子,让她放弃房子的分割更好。
- 3楼网友:街头电车
- 2019-11-30 23:02
土地是婚前财产
会的
公平,不需要上诉了
不能说这个观念不正确,但是,你的理解是一个片面的理解。土地是婚前财产,但是呢,建房以后,成为房地财产,两者是不可分开的,也就是说不管婚前还是婚后,两者是一起分割的,但是建于土地是所婚前男方各人所有,在评估时会给男方比女方多一份,这是按不动财分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观点是对的/但是有些东西不是只能按条款来走的。他也是人性化的。
- 4楼网友:低音帝王
- 2019-05-24 21:50
1、在我国,个人能够取得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因此不能将土地作为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
2、房子由于是婚后建造,也对产权有明确的约定,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3、地随房走,走的也只是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因为土地使用权系男方单独取得,所以在分割房产时,女方要将相应土地的价值补偿给男方,这是男方多分的依据。
- 5楼网友:迟山
- 2019-07-03 18:55
这问题超级复杂,我都没把握分析清楚。呵呵你这个问题击中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软肋,以前的学术讨论一直在回避这类问题,具体就不说了。
就你的问题来说:
1、土地属于婚前财产,房产肯定是共有财产。
2、土地不会随房产证的办出而转化为共有财产。这是个争论焦点,不过从社会主义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不是共有财产。你行使你的土地使用权为共有房屋提供承载,并不能说明土地权利转移。
3、适用。原因后解释
4、这样处理比较简单,也还算公平合理,也还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明显偷懒取巧,并且分割依据不足。
我的分析如下:
土地使用权属于你,房屋是共有财产,女方拥有一半所有、使用和处置权利,这是毫无疑义的。法律必须维护公民合法的权益,因此必须维护女方房屋的正常使用权利,因此房屋土地的使用权适用地随房走原则。严格从土地权属的角度出发,就应该是土地使用权还是属于你,但你行使权利不能妨碍女方房屋的合法权益。说白一点,就是土地使用权还是归你,但是你必须给她用。而你收回使用权只能是在她房屋使用年限到期而你土地出让年限未到期的时候,我估计房屋使用年限和出让给你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是一样的。也就是,你收回使用权的同时国家从你手中收回。因此,就算说法上承认你的使用权,但实际上你无法行使,法院这种判罚角度也是比较实际和合理的。
从共有的角度来说,房屋也好,就算土地是共有也好,在权属证中是没有具体分割的,也就是从办理这些证照的部门来说,房子都是你们共有的,具体哪部分谁归谁是没有规定的,随然是平分,但具体怎么分法,还只能以双方协商同意为准。因此,法院这样分割本身就没有依据,如果你不同意,他就只能进行调解,在一方不同意的前提下这样直接判罚的法院真还少见。法院既然不同意评估,又是用什么标准来分割你们的财产呢,自相矛盾嘛。按法院的判罚就是:(1+3+4)楼=(2+5)楼+土地使用权 这本身有依据吗。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评估法院又怎么知道。
如果按判罚结果,你们双方都不能对房屋和土地使用现状做出单独的改变,任何变化都要双方同意。也就是将来你们会发生更多的纠纷,只有按单元分割才能这么判嘛。法院的判罚精神就是要减少再次纠纷的产生。
总的来说,我的建议是,土地和房屋共同分割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但是具体分割办法可以再探讨,如果你觉得吃亏可以上诉,建议上诉针对分割不公。
我要举报
如以上问答信息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