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找了一份午托晚托老师的工作,一开始感觉还好,老板也直说是帮忙做饭。
才过没几天,我们就2个老师每天得轮流做饭。这已经没有什么了。可是原来说好的上班时间是早上10点半到1点半,还有是下午的3点半到晚上9点左右。其实这算起来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劳动法里的时间了。他现在还要求我们中午1点半到3点半必须留在午托的地方午睡。我们俩就感觉一整天都被关在那一样。老板的要求过分了吗???他这么做是不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感觉心里很不是滋味···我们是去做家教老师的,又不是去做保姆阿姨··为什么还让我们做饭洗碗呢???现在天气冷了·好难受···而且一到那的时候他还让我签了一份不像合同的合同,如果我提出辞职还要付违约金1000,必须做到明年的7月份,那这份合同生效吗??里头只有我的签名和一句话,还有就是他的一些那定的制度,工资的计算。这算是正规的劳动合同吗?在法律上生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