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要约承诺与违约责任的问题,求大神帮忙解答!甲厂向乙厂发出一份要约,表明愿意以某价格购买乙厂所拥有的某品牌规格为2t的电炉,履行期限为十月中旬,履行方式为代办托运。乙收到信函后立马回电报,电报内容如下:“有货,规格1t,如果有异议请在十月一号之前提出,否则将在十月中旬发货。”甲收到电报后由于工作繁忙未予理睬,也未回信。十月底,甲地火车站通知甲厂收货,甲打听才得知乙厂在十月中旬将规格为1t的电炉发给了自己。于是甲拒绝收货。
问题:假设十一月乙未发货,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违约责任,若你是法官,该如何判断?
关于合同要约承诺与违约责任的问题,求大神帮忙解答!
答案:2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21 14:19
- 提问者网友:無理詩人
- 2021-02-21 02:46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狂恋
- 2021-02-21 03:37
甲并未确认,甲并未支付定金,乙不算违约。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不如潦草
- 2021-02-21 04:32
你好!
看来甲乙两方都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国营企业,这处理方式一个比一个牛掰,甲方询价阶段乙方就能强卖,没签购销合同,没谈付款条件乙方就敢发货……没货不发甲方还想去告乙方违约,这出题的能特么贴近点现实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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