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签订以下协:
议某某在某年某月某日借我20万元整,在2013年3月15日前还我50万元整,如遇期不还借债放当做债主生活管家每天24小时在债主身边,负责打理债主的饮食起居、所有生活问题10年,十年后不必还钱。注:只要未还清借款都按十年来算做到以上等职责;如果还款人有事请假需获得债主同意如有违背按每违背一次增加借款人生活管家职责三年。(签订时需要有证明人在吗?不公证有没有法律效益?)
双方自愿签订以下协:
议某某在某年某月某日借我20万元整,在2013年3月15日前还我50万元整,如遇期不还借债放当做债主生活管家每天24小时在债主身边,负责打理债主的饮食起居、所有生活问题10年,十年后不必还钱。注:只要未还清借款都按十年来算做到以上等职责;如果还款人有事请假需获得债主同意如有违背按每违背一次增加借款人生活管家职责三年。(签订时需要有证明人在吗?不公证有没有法律效益?)
有些事有效的,有些是无效的。
比如24小时做债主的生活管家,就是限制了债务人的自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