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信用卡恶性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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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网友:轮囘Li巡影
- 2021-02-02 13:12
什么叫信用卡恶性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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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一秋
- 2021-02-02 13:54
问题一:信用卡恶性透支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案行为人已经被刑拘,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问题二:怎么才算信用卡恶性透支 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你逾期两个月了,银行又催收,如果你不还,是可以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你的。
尽快还上,银行还不至于马上起诉你,开始只是吓唬你,让你赶紧还钱而已。赶紧还上问题不大,银行的目的是为了让你还钱,不是让你坐牢。问题三:什么叫信用卡恶意透支 所谓“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无资金的情况下,通过信用卡在透支限额从发卡机构内获取一定的资金额度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是银行发行的,采用国际通行的循环透支消费方式,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个人卡最高授信可达5万元或以上。对于信用额度内的消费透支,持卡人在对账单规定的还款日期前全部还款,即可享受最短25天、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期;若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信用额度按还款金额恢复。问题四:怎么样才是信用卡恶意透支? 首先你们没搞清什么是恶意透支和恶意不还的问题。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讲。
一:2009年10月还过一次钱,也就是说2009的11月份和12月份没有还钱,2010年的1月份你们通过给催收还钱2100元。这时候性质变了,恶意透支和恶意不还是两码事,恶意透支定性是超过3个月以上不还为恶意透支,况且根据你所提供的日期没有构成恶意透支因素。二:恶意不还,定性为只从消费日期连续3个月没有偿还意向,就为恶意不还,根据你们所反映的情况,你们有偿还记录,所以银行只是为把损失减到最小,而要求你们全额还清。三:公安局没有抓捕你们的根据,原因简单说为二。(1)你们有偿还记录,只是经济原因暂时未能一次性还清而已。(2)你们与银行属于借贷关系,纯民事纠纷,只要你们保持每月有还款记录,哪怕每月就是还100元,银行,律师,公安任何一个机关或事业单位,都无权抓捕你们。所以你们尽可放心。前提是保持有还款记录。以上几点有不明白的地方请给我离线留言,希望能帮到你们。当然,欠钱还钱天经地义。尽可还上为上策。问题五:什么是信用卡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对发卡银行而言,它是最常见的并且危害极大的风险。因此,正确分析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提出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减少发卡银行的损失,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种类及成因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频繁透支。持卡人以极高的频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营业点反复支取现金,积少成多,在短时间内占用银行大量现金。
2、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银行提出申请,多头开户,持卡人往往以新透支来偿还旧透支,出现多重债务,导致无力偿还。
3、异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作案,肆意透支。
4、相互勾结透支。一是持卡人之间相互交叉,连锁担保,分别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进行透支。二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以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三是持卡人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透支。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
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多种多样,从发卡银行的角度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于申领信用卡的审核不严
部分发卡银行为追求发卡数量而放松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对于申领人的资信调查流于形式,而且对于申领人的真实身份没有通过多种方式核查,未能有效遏制伪造身份证冒名领卡以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2、没有有效落实信用卡的担保措施
信用卡透支是一种在信用卡有效期间内在一定额度多次循环发生的消费信贷,应当辅之以有效的担保措施,但是部分发卡银行或者没有统一制定关于信用卡透支的担保合同,或者是制定的合同不尽规范,此外担保手续往往流于形式。
3、对于因信用卡透支造成的不良资产催收不力
一旦持卡人形成透支,发卡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相当困难。一是透支户众多,住所分散,而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有限,不可能每天忙于追讨;二是法律明文规定对恶意透支行为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究,但在追讨透支款过程中,银行目前还很难得到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
4、信用卡的网络发展相对于业务发展滞后
如:发卡银行在扩大营业范围的同时,信用卡业务的联网却没有及时跟上,一些储蓄所和特约商户还在用手工操作,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持卡人极易达到恶意透支取现的目的。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风险防范
(一)严格资信审查
首先,设定科学有效的资信评估指标,并随着形势的发展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对个人申请人设定收入水平、支出水平、家庭财产月现金流量、主要持卡用途等指标;对单位申请人除现有评估指标外,增设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发展前景等指标。同时对资信评估指标进行量化处理,不同指标设定不同分值,并根据分值的高低确定申领人不同资信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申领人授予不同的信用额度。
其次,采用科学的资信审查方法,避免审查流于形式。除书面核实、电话访问方式外,还可通过其他间接方式如核对其保险资料等方式对申领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二)从严掌握发卡条件
对申领卡的客户,除进行资信审查外,还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对没有城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坚决不能发卡,这主要是因为这些人员流动频繁......余下全文>>问题六: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意思? 恶意透支行为是指持卡人以非法的行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还有不明白的就追问!问题七: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是什么部门处理 5分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属于刑事案件,由银行向公安机关提起诉讼,由公安机关(公检法三家)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以下是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具体规定:
信用卡欠款不还,是否会被银行起诉而构成犯罪,主要是根据欠款金额和时间确定的,如果是超过两个月的信用卡欠款不归还,且不和银行主动联系,就构成恶意透支,当恶意透支数额达到一定数额后就构成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4年12月16日起施行。根据《解释》的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浮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问题八:什么叫信用卡诈骗中的“恶意透支” 与此同时,信用卡诈骗犯罪也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到金融秩序,进而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而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恶意透支是最常见的一种。问题九:信用卡多大额度算是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十:什么才是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对发卡银行而言,它是最常见的并且危害极大的风险。因此,正确分析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提出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减少发卡银行的损失,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种类及成因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频繁透支。持卡人以极高的频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营业点反复支取现金,积少成多,在短时间内占用银行大量现金。 2、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银行提出申请,多头开户,持卡人往往以新透支来偿还旧透支,出现多重债务,导致无力偿还。 3、异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作案,肆意透支。 4、相互勾结透支。一是持卡人之间相互交叉,连锁担保,分别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进行透支。二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以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三是持卡人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透支。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 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多种多样,从发卡银行的角度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于申领信用卡的审核不严 部分发卡银行为追求发卡数量而放松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对于申领人的资信调查流于形式,而且对于申领人的真实身份没有通过多种方式核查,未能有效遏制伪造身份证冒名领卡以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2、没有有效落实信用卡的担保措施 信用卡透支是一种在信用卡有效期间内在一定额度多次循环发生的消费信贷,应当辅之以有效的担保措施,但是部分发卡银行或者没有统一制定关于信用卡透支的担保合同,或者是制定的合同不尽规范,此外担保手续往往流于形式。 3、对于因信用卡透支造成的不良资产催收不力 一旦持卡人形成透支,发卡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相当困难。一是透支户众多,住所分散,而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有限,不可能每天忙于追讨;二是法律明文规定对恶意透支行为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究,但在追讨透支款过程中,银行目前还很难得到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 4、信用卡的网络发展相对于业务发展滞后 如:发卡银行在扩大营业范围的同时,信用卡业务的联网却没有及时跟上,一些储蓄所和特约商户还在用手工操作,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持卡人极易达到恶意透支取现的目的。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风险防范 (一)严格资信审查 首先,设定科学有效的资信评估指标,并随着形势的发展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对个人申请人设定收入水平、支出水平、家庭财产月现金流量、主要持卡用途等指标;对单位申请人除现有评估指标外,增设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发展前景等指标。同时对资信评估指标进行量化处理,不同指标设定不同分值,并根据分值的高低确定申领人不同资信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申领人授予不同的信用额度。 其次,采用科学的资信审查方法,避免审查流于形式。除书面核实、电话访问方式外,还可通过其他间接方式如核对其保险资料等方式对申领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二)从严掌握发卡条件 对申领卡的客户,除进行资信审查外,还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对没有城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坚决不能发卡,这主要是因为这些人员流动频繁......余下全文>>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案行为人已经被刑拘,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问题二:怎么才算信用卡恶性透支 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你逾期两个月了,银行又催收,如果你不还,是可以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你的。
尽快还上,银行还不至于马上起诉你,开始只是吓唬你,让你赶紧还钱而已。赶紧还上问题不大,银行的目的是为了让你还钱,不是让你坐牢。问题三:什么叫信用卡恶意透支 所谓“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无资金的情况下,通过信用卡在透支限额从发卡机构内获取一定的资金额度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是银行发行的,采用国际通行的循环透支消费方式,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个人卡最高授信可达5万元或以上。对于信用额度内的消费透支,持卡人在对账单规定的还款日期前全部还款,即可享受最短25天、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期;若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信用额度按还款金额恢复。问题四:怎么样才是信用卡恶意透支? 首先你们没搞清什么是恶意透支和恶意不还的问题。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讲。
一:2009年10月还过一次钱,也就是说2009的11月份和12月份没有还钱,2010年的1月份你们通过给催收还钱2100元。这时候性质变了,恶意透支和恶意不还是两码事,恶意透支定性是超过3个月以上不还为恶意透支,况且根据你所提供的日期没有构成恶意透支因素。二:恶意不还,定性为只从消费日期连续3个月没有偿还意向,就为恶意不还,根据你们所反映的情况,你们有偿还记录,所以银行只是为把损失减到最小,而要求你们全额还清。三:公安局没有抓捕你们的根据,原因简单说为二。(1)你们有偿还记录,只是经济原因暂时未能一次性还清而已。(2)你们与银行属于借贷关系,纯民事纠纷,只要你们保持每月有还款记录,哪怕每月就是还100元,银行,律师,公安任何一个机关或事业单位,都无权抓捕你们。所以你们尽可放心。前提是保持有还款记录。以上几点有不明白的地方请给我离线留言,希望能帮到你们。当然,欠钱还钱天经地义。尽可还上为上策。问题五:什么是信用卡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对发卡银行而言,它是最常见的并且危害极大的风险。因此,正确分析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提出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减少发卡银行的损失,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种类及成因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频繁透支。持卡人以极高的频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营业点反复支取现金,积少成多,在短时间内占用银行大量现金。
2、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银行提出申请,多头开户,持卡人往往以新透支来偿还旧透支,出现多重债务,导致无力偿还。
3、异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作案,肆意透支。
4、相互勾结透支。一是持卡人之间相互交叉,连锁担保,分别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进行透支。二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以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三是持卡人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透支。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
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多种多样,从发卡银行的角度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于申领信用卡的审核不严
部分发卡银行为追求发卡数量而放松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对于申领人的资信调查流于形式,而且对于申领人的真实身份没有通过多种方式核查,未能有效遏制伪造身份证冒名领卡以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2、没有有效落实信用卡的担保措施
信用卡透支是一种在信用卡有效期间内在一定额度多次循环发生的消费信贷,应当辅之以有效的担保措施,但是部分发卡银行或者没有统一制定关于信用卡透支的担保合同,或者是制定的合同不尽规范,此外担保手续往往流于形式。
3、对于因信用卡透支造成的不良资产催收不力
一旦持卡人形成透支,发卡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相当困难。一是透支户众多,住所分散,而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有限,不可能每天忙于追讨;二是法律明文规定对恶意透支行为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究,但在追讨透支款过程中,银行目前还很难得到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
4、信用卡的网络发展相对于业务发展滞后
如:发卡银行在扩大营业范围的同时,信用卡业务的联网却没有及时跟上,一些储蓄所和特约商户还在用手工操作,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持卡人极易达到恶意透支取现的目的。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风险防范
(一)严格资信审查
首先,设定科学有效的资信评估指标,并随着形势的发展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对个人申请人设定收入水平、支出水平、家庭财产月现金流量、主要持卡用途等指标;对单位申请人除现有评估指标外,增设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发展前景等指标。同时对资信评估指标进行量化处理,不同指标设定不同分值,并根据分值的高低确定申领人不同资信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申领人授予不同的信用额度。
其次,采用科学的资信审查方法,避免审查流于形式。除书面核实、电话访问方式外,还可通过其他间接方式如核对其保险资料等方式对申领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二)从严掌握发卡条件
对申领卡的客户,除进行资信审查外,还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对没有城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坚决不能发卡,这主要是因为这些人员流动频繁......余下全文>>问题六: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意思? 恶意透支行为是指持卡人以非法的行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还有不明白的就追问!问题七: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是什么部门处理 5分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属于刑事案件,由银行向公安机关提起诉讼,由公安机关(公检法三家)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以下是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具体规定:
信用卡欠款不还,是否会被银行起诉而构成犯罪,主要是根据欠款金额和时间确定的,如果是超过两个月的信用卡欠款不归还,且不和银行主动联系,就构成恶意透支,当恶意透支数额达到一定数额后就构成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4年12月16日起施行。根据《解释》的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浮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问题八:什么叫信用卡诈骗中的“恶意透支” 与此同时,信用卡诈骗犯罪也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到金融秩序,进而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而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恶意透支是最常见的一种。问题九:信用卡多大额度算是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十:什么才是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对发卡银行而言,它是最常见的并且危害极大的风险。因此,正确分析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提出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减少发卡银行的损失,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种类及成因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频繁透支。持卡人以极高的频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营业点反复支取现金,积少成多,在短时间内占用银行大量现金。 2、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银行提出申请,多头开户,持卡人往往以新透支来偿还旧透支,出现多重债务,导致无力偿还。 3、异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作案,肆意透支。 4、相互勾结透支。一是持卡人之间相互交叉,连锁担保,分别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进行透支。二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以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三是持卡人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透支。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 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多种多样,从发卡银行的角度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于申领信用卡的审核不严 部分发卡银行为追求发卡数量而放松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对于申领人的资信调查流于形式,而且对于申领人的真实身份没有通过多种方式核查,未能有效遏制伪造身份证冒名领卡以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2、没有有效落实信用卡的担保措施 信用卡透支是一种在信用卡有效期间内在一定额度多次循环发生的消费信贷,应当辅之以有效的担保措施,但是部分发卡银行或者没有统一制定关于信用卡透支的担保合同,或者是制定的合同不尽规范,此外担保手续往往流于形式。 3、对于因信用卡透支造成的不良资产催收不力 一旦持卡人形成透支,发卡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相当困难。一是透支户众多,住所分散,而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有限,不可能每天忙于追讨;二是法律明文规定对恶意透支行为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究,但在追讨透支款过程中,银行目前还很难得到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 4、信用卡的网络发展相对于业务发展滞后 如:发卡银行在扩大营业范围的同时,信用卡业务的联网却没有及时跟上,一些储蓄所和特约商户还在用手工操作,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持卡人极易达到恶意透支取现的目的。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风险防范 (一)严格资信审查 首先,设定科学有效的资信评估指标,并随着形势的发展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对个人申请人设定收入水平、支出水平、家庭财产月现金流量、主要持卡用途等指标;对单位申请人除现有评估指标外,增设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发展前景等指标。同时对资信评估指标进行量化处理,不同指标设定不同分值,并根据分值的高低确定申领人不同资信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申领人授予不同的信用额度。 其次,采用科学的资信审查方法,避免审查流于形式。除书面核实、电话访问方式外,还可通过其他间接方式如核对其保险资料等方式对申领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二)从严掌握发卡条件 对申领卡的客户,除进行资信审查外,还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对没有城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坚决不能发卡,这主要是因为这些人员流动频繁......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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