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械厂招收25名工人,厂方与工人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6年2月至2008年1月。在履行合同中,厂方为完成订单任务,在2008年1月至2期间,正常工作日每日加班2小时,休息日需到厂工作3小时,法定节假日到厂工作3小时。厂方以其标准工资的100%支付超时工资。
问:厂方的做法有哪些违法之处????回答请详细,准确,
某机械厂招收25名工人,厂方与工人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6年2月至2008年1月。在履行合同中,厂方为完成订单任务,在2008年1月至2期间,正常工作日每日加班2小时,休息日需到厂工作3小时,法定节假日到厂工作3小时。厂方以其标准工资的100%支付超时工资。
问:厂方的做法有哪些违法之处????回答请详细,准确,
1、2008年1-2月时合同已结束,没有续签合同,厂方违法。
2、《劳动法》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了三种情形:(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平日);(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中,法律规定,第二种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