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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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09 13:08
- 提问者网友:wodetian
- 2021-02-08 15:06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句中“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是什么意思?是指“没有配偶”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傲气稳了全场
- 2021-02-08 16:33
前面五种都属于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逐風
- 2021-02-08 17:02
答案:abcd【解析】《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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