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照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来计算。而缴费工资只有1800元的基数,可是本人实发工资为4000元!通常仲裁庭以行政行为不能裁判为由,对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予裁判。
另外,仲裁庭对于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人,本人工资会按4000元实发工资来支持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且又可以做出裁判。
各位大侠、老师、前辈,对于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工人反而因为工伤赔偿的待遇变少了,怎样才能支持,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大家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 可以看出: 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
=4000元/月*0.7%=28元/月
实际上浙江省瑞安市2012年7月后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1800元(缴费基数)*0.7%(费率)
=12.6元/月
是用人单位交少了,然后造成了在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时候,依据社会保险月缴费工资(1800)就变少了。
我想通过仲裁把4000与1800的差额,让单位里补过来,这个可以吗?
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与职工实发工资之间的差额,能否通过仲裁/诉讼获得?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3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03 20:38
- 提问者网友:情歌越听越心酸
- 2021-04-03 09:51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渊鱼
- 2021-04-03 11:21
你说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和就业补助金没有什么关系。仲裁委员会使可以判决一次性工伤医疗和就业补助金的。
如果缴纳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从基金出,至于标准的确认和支付的标准,都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至于缴纳的工资标准,法律规定并不是按照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并不是本人工资的数额。
如果缴纳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从基金出,至于标准的确认和支付的标准,都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至于缴纳的工资标准,法律规定并不是按照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并不是本人工资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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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春色三分
- 2021-04-03 12:25
不可以。
最低工资是扣除社会保险后不低于最低工资(公积金除外,它是非强制性法规,法规中没有“必须”文字)。但是各地区政策不一,比如北京、上海明确要求是扣除保险后不低于,而天津等地区是扣保险前应发不低于。
当地执行哪个标准,请拨打12333咨询当地社保局。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2楼网友:舍身薄凉客
- 2021-04-03 12:06
《工伤保险条例》所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所以,你可以依法要求单位补缴差额。在仲裁、诉讼阶段,你可以提出让用人单位依法补缴因投保基数不同,而产生的差额损失!而用人单位,理应补足上述差额,按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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