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社会工作的概念与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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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19 08:20
- 提问者网友:斑駁影
- 2021-03-18 17:34
儿童社会工作的概念与特点是什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西岸风
- 2021-03-18 17:42
儿童社会工作就是把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方法和技巧应用到儿童的教育和保护工作中,不仅救助和保护不幸儿童,而且关心一般儿童,使他们健康地成长。儿童社会工作是一项儿童福利工作,需要充分运用一切能促使儿童成长发展的个人和环境的资源,以确保儿童福利服务的实施。
儿童社会工作以其内涵包容程度的差异,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儿童社会工作是一种事后补救性的工作,多采取机构服务的方式,面向特定儿童和家庭的服务,特别是面向家庭或其他社会机构未能满足其需求的儿童,包括孤儿、残疾儿、流浪儿、弃儿、受虐待儿童、情绪或行为偏差的儿童等等。广义的儿童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的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保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其中主要有:能增进儿童健全发展的各种措施,能防范危害儿童的保护措施,能保障儿童福利的措施,能协助儿童处理成长和适应过程中的难题的措施,以及能促成儿童发展潜能的措施。也就是说,一切针对全体儿童(青少年)的,能促进儿童生理、心理及社会潜能最佳发展的方式和设计都属于儿童社会工作范畴。正如联合国在1959年公布的《儿童权利宣言》中所指出的,“凡是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及制度等均称为儿童福利。”
在开展儿童社会工作时,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尊重儿童原则。无论儿童来自什么样的地区、什么样的家庭,无论儿童拥有什么样的智力水平、身体状况、容貌,无论他们有着什么样的行为举止,社会工作者都应该一视同仁。充分尊重和接纳他们,并能设身处地地为儿童案主着想。如有例外,社会工作者不能接受案主,应适时转介给其他合适的组织机构。
(2)儿童利益至上原则。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应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实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儿童社会工作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环,无疑应奉行此原则。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开展儿童社会工作时,事事处处都应从儿童权利和利益出发,尽最大可能促进和改善儿童状况。
(3)区别对待原则。儿童是未完全社会化的个体,其个性特征千差万别。他们既有共同面临的问题,也有个人的特别遭遇和问题,社会工作者应根据具体儿童个体的具体情况与需要,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4)切忌批判原则。开展儿童社会工作,尤其做儿童心理和行为治疗时,应尽力站在儿童的立场上理解他们的理由和原因,切忌批判或蔑视、歧视他们。
(5)保守秘密原则。对儿童及其家庭的资料,社会工作者不得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透露,即使有研究和辅导学生之用,也应隐去真实姓名和住址等个体特征性资料。
总结我国儿童社会工作的现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建国以来,我国儿童福利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如,婴儿死亡率介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如果将我国儿童福利发展的现状与我国财力状况之比,或同其他类似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相比较,将会发现我国的儿童福利事业成就显著。
2、在我国儿童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将会显示出更大的发展潜力。一方面,因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呈现出节节攀升的态势,已经并将继续为儿童福利事业注入更多的资金,为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提供物质保障,加上法律后盾,将会使我国儿童福利事业步入新天地。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转型的副产品,也将无情地落在儿童的身上,如失学、弃婴、单亲家庭子女问题等将对儿童社会工作提出更大更高的要求。
3、我国儿童社会工作缺乏专业社会工作素养。目前我国儿童社会工作停留在立法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78988e69d8331333332633566倡导、政策建议,缺乏可操作层面的专业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对具体的家庭、学校、个案辅导工作开展的较少,这需要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经过各方面的努力才能改善这一现状。总之,要加快推进我国儿童社会工作的专业化。
儿童社会工作以其内涵包容程度的差异,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儿童社会工作是一种事后补救性的工作,多采取机构服务的方式,面向特定儿童和家庭的服务,特别是面向家庭或其他社会机构未能满足其需求的儿童,包括孤儿、残疾儿、流浪儿、弃儿、受虐待儿童、情绪或行为偏差的儿童等等。广义的儿童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的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保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其中主要有:能增进儿童健全发展的各种措施,能防范危害儿童的保护措施,能保障儿童福利的措施,能协助儿童处理成长和适应过程中的难题的措施,以及能促成儿童发展潜能的措施。也就是说,一切针对全体儿童(青少年)的,能促进儿童生理、心理及社会潜能最佳发展的方式和设计都属于儿童社会工作范畴。正如联合国在1959年公布的《儿童权利宣言》中所指出的,“凡是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及制度等均称为儿童福利。”
在开展儿童社会工作时,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尊重儿童原则。无论儿童来自什么样的地区、什么样的家庭,无论儿童拥有什么样的智力水平、身体状况、容貌,无论他们有着什么样的行为举止,社会工作者都应该一视同仁。充分尊重和接纳他们,并能设身处地地为儿童案主着想。如有例外,社会工作者不能接受案主,应适时转介给其他合适的组织机构。
(2)儿童利益至上原则。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应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实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儿童社会工作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环,无疑应奉行此原则。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开展儿童社会工作时,事事处处都应从儿童权利和利益出发,尽最大可能促进和改善儿童状况。
(3)区别对待原则。儿童是未完全社会化的个体,其个性特征千差万别。他们既有共同面临的问题,也有个人的特别遭遇和问题,社会工作者应根据具体儿童个体的具体情况与需要,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4)切忌批判原则。开展儿童社会工作,尤其做儿童心理和行为治疗时,应尽力站在儿童的立场上理解他们的理由和原因,切忌批判或蔑视、歧视他们。
(5)保守秘密原则。对儿童及其家庭的资料,社会工作者不得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透露,即使有研究和辅导学生之用,也应隐去真实姓名和住址等个体特征性资料。
总结我国儿童社会工作的现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建国以来,我国儿童福利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如,婴儿死亡率介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如果将我国儿童福利发展的现状与我国财力状况之比,或同其他类似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相比较,将会发现我国的儿童福利事业成就显著。
2、在我国儿童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将会显示出更大的发展潜力。一方面,因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呈现出节节攀升的态势,已经并将继续为儿童福利事业注入更多的资金,为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提供物质保障,加上法律后盾,将会使我国儿童福利事业步入新天地。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转型的副产品,也将无情地落在儿童的身上,如失学、弃婴、单亲家庭子女问题等将对儿童社会工作提出更大更高的要求。
3、我国儿童社会工作缺乏专业社会工作素养。目前我国儿童社会工作停留在立法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78988e69d8331333332633566倡导、政策建议,缺乏可操作层面的专业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对具体的家庭、学校、个案辅导工作开展的较少,这需要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经过各方面的努力才能改善这一现状。总之,要加快推进我国儿童社会工作的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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