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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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21 11:01
- 提问者网友:蓝莓格格巫
- 2021-04-21 02:53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長槍戰八方
- 2021-04-21 03:19
A.选择复议原则
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简言之,在我国,复议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相对方自己选择。
把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复议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B.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 |||||||||
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引起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称之为“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行为所实施的对象、产生的效力和适用的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制定、发布的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其特点正好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反,只对特定和具体事项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同时只对已经发生的行为或事件作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影响、妨碍或者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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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一袍清酒付
- 2021-04-21 08:36
顶二楼!
- 2楼网友:撞了怀
- 2021-04-21 07:33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等。
- 3楼网友:患得患失的劫
- 2021-04-21 07:07
合法性原则、司法权自限原则、被告举证责任
- 4楼网友:春色三分
- 2021-04-21 06:01
行政诉讼特有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开展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准则。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包括:(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5)不适用调解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 5楼网友:荒野風
- 2021-04-21 05:26
被告人举证
- 6楼网友:洒脱疯子
- 2021-04-21 04:57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复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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