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系夫妻。于2008年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经营出租车运营业务。2009年三月,夫妻两因为家庭矛盾纠纷,王某一气之下将桑塔纳开走,离家独居。4月1日,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车款,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地工作,不管家事。10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遂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绝。李某以王某未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财产。本案如何处理?
一个案例,看看怎么处理
答案:4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16 18:38
- 提问者网友:未信
- 2021-05-16 10:50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猎心人
- 2021-05-16 11:07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依据《民法通则》及其《意见》的规定,共同所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否则,认定为此买卖关系无效。但是,如果买车人刘某的动向是善意而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李某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王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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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拾荒鲤
- 2021-05-16 14:46
刘某肯定是没问题的
至于起诉也是王某和李某之间的事
夫妻之间的事 找不着别人啊
- 2楼网友:一秋
- 2021-05-16 13:31
善意第3人已经询问并且已经协商购买后,法律有权保护善意第3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归还钱款的问题,还有法院根据具体其中实际情况再进行判理,. 善意第3方可以起诉卖车夫妻, 侵犯其合法权益! 进行补偿等相关问题!
- 3楼网友:洒脱疯子
- 2021-05-16 12:20
买车人应当是善意第三人,人家出资买的应当保护他的权益。责任应当是王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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